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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并购需闯五道关(上)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王清华 施珵 2017-07-06 14:18:04

去年以来,中国企业收购和计划收购的德国企业已有十多家,包括一度备受关注的美的集团以 45亿 欧 元 收 购 机 器 人 制 造 商 库 卡30%的股权。随着中资收购德企的数量和金额迅猛增长,德国各界对中国投资者的关注也在增加,中企如何通过在市场准入、反垄断、劳动和技术方面的有效衔接以达到收购目的?

 一、市场准入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视外国投资者基本等同于国内投资者,几乎不存在任何限制。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除特殊行业之外,外国投资者无 需 任 何 审 批 即 可 收 购 德 国 企业。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金融;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及植物保护剂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及蒸馏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及零售;需获得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的运输和出租公司等。 

二、国家安全审查 

一般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不需经过政府审批。尽管德国政府有权对是否允许任何外商(非欧盟)的投资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只是,理论上外商投资行为仍然有可能存在限制或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对敏感性行业(战争武器、驱动作战坦克或其他履带式装甲车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有信息技术安全功能、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产品或对此类产品的信息技术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零部件),在获得25%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转让合同订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立刻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主动申报该交易。对于非敏感性行业,外国投资者无需向联邦经济与科技部申报,但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可以自行决定审查收购交易。

1.审查主管机关 

根 据 德 国《对外经济法》(Auenwirtschaftsgesetz,简称AWG)及其实施条例(Au enwirtschaftsverordnung,简称AWV)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授权 于 联 邦 经 济 与 科 技 部(简 称BMWi)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以德国为住所地的、超过 25%投票权股份的企业进行审查。具体而言: 

(1)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系指住所地在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包括欧盟境外的投资者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如并购方虽是在欧盟境内,但其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25%以上由住所地在欧盟之外的人士持有,也被视为是外国投资者。住所地在欧盟之外,但是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体(EFTA)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的不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2)表决权股份超过25%的计算:

股权比例计算包括并购方直接收购的股权和其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具体而言,在计算购买者购买有表决权的股份是否达到 25%时,如果并购方拥有一个第三方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达25%以上、且这个第三方企业已经拥有被并购方的股份,则这些股份也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同时,在并购方与一个第三方企业签订了共同行使投票权协议的情况下,该第三方企业拥有的被并购方有表决权的股份也应被计算在并购方计划购买的股份之内。 

2.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后果 

审查的内容是受审查的并购行为是否会对联邦德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作为审查的主体,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或者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三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此处的期间即为审查的有效期。若审查结果表明这样的并购可能威胁德国的公共安全和国家秩序,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就有权通过行政决定禁止或限制这样的并购,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未完待续)(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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