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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投资仲裁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范丽敏 2017-09-21 14:06:12

本报讯(记者 范丽敏)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下称《投资仲裁规则》)正式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国际投资仲裁方面的仲裁规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提升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话语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发布会上表示,《投资仲裁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有效解决出海企业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据了解,此前,中国投资者遇到国际投资纠纷,只能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机构进行仲裁。在《投资仲裁规则》施行之后,中国投资者就多了一个选择。

据王承杰介绍,《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58条,包括六部分内容,就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规则适用、开始仲裁的启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审理方式、先期驳回、第三方资助、临时措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三方提交书面意见、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与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附件包括《投资仲裁费用表》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分别就仲裁案件收费方式及标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据介绍,《投资仲裁规则》受案范围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归责于国家的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的国际投资争端。

《投资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委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北京)和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香港)负责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程序管理等日常事务。如果约定不明,则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提交启动仲裁通知书,同时发送被申请人。仲裁程序自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开始。”王承杰介绍说。

《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高效快速推进程序,仲裁裁决在仲裁庭宣布审理终结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机构应指定案件秘书协助仲裁庭进行程序管理。

一般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追求的是对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案件事实的高度保密。但国际投资仲裁不同,由于不少投资仲裁涉及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公众对于私人仲裁庭处理如此重大的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担忧,这也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为了回应公众对于仲裁程序私密性的质疑,近来不少投资条约都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

“《投资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应公开进行。还通过引入非争议方和非争议缔约方提交书面意见,允许对外公开仲裁资料,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王承杰说,这些规定积极回应了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制度的质疑,有助于《投资仲裁规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研究表明,目前有60%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案件涉及第三方资助。鉴于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对仲裁结果具有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了受资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和对象、披露时间等,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的情况。

王承杰说,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导企业熟悉了解贸仲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贸仲委投资仲裁条款,提升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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