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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应成解决商事争议重要选项

来源:中国贸易报-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姜业宏 2017-09-26 08:55:05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沿线各国企业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与此同时,相关经贸纠纷也迅速增多,且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法律纠纷复杂化、争端解决需求多样化的特点,这对于“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除了诉讼之外,仲裁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以其保密性、一裁终局性以及跨国可执行性等特点,在“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扮演重要角色。 

司法支持仲裁发展 

“仲裁司法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任。《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包括《纽约公约》等都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具有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付本超说,过去几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与外资相关的司法审查案件越来越多,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案件类型的复杂化也给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任雪峰介绍,长期以来,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受理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人民法院内部各个业务庭都有可能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案件分散在不同业务庭进行审理会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同时,也容易使上下级法院沟通不畅,不利于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因此‘,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平衡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司法如何支持仲裁发展成为重要的议题。”任雪峰表示。今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发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由此,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再区分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统一交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审理。“这项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使各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业务庭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方面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对保证法律适用正确性、裁判尺度统一性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 

提升仲裁协议效力 

在德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陶景洲看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在司法审查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已经达到新的高度,但要进一步发挥仲裁在“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需提升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是优先支持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经贸合作领域。如果发生争议,约定在中国进行仲裁,一旦仲裁条款有缺陷,被认为中国的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那就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判决,而无法得到一个根据《纽约公约》可以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承认和执行的仲裁结果,司法的地域性限制必将给执行带来巨大挑战。”陶景洲说,由于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都在当地,败诉的一方往往在中国没有资产,如果拿到一个司法判决,首先要看中国与这些国家是否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如果没有的话,即使中国企业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 

陶景洲举例说,按照现在的规定,当事人既选择法院判决又选择仲裁应该是无效的“。可以考虑对此类规定进行调整,如果民事合同中出现了关于仲裁的约定,就尽量认定为可以仲裁。既可节省民商事领域的司法资源、减轻司法负担,又可以最大程度、最高效率地维护中国企业利益。” 

优化“一带一路”法律资源 

联合国贸法会亚太区域中心主任 Ribeiro 表示,在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下,贸易投资关系纷纷建立,互联网等新型商业模式也极大程度地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此时,一个现代化、和谐的标准化法律环境更加必要。 

作为联合国的下设机构,贸法会是唯一一个全球性国际法律制定机构,以“减少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不断实现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标准化”为使命。同时,贸法会还开发了众多商业法律领域的实用工具、指南等,如电子贸易、电子收据、安全转账等一系列标准。 

“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促进文本通过,我们更希望支持和保证整个文本顺利得到执行。”Ribeiro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仲裁也成为诉讼之外的重要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法律体系复杂多样、地区间差异显著,一些国家缺乏仲裁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或者缺乏司法和仲裁之间的程序规定。这些困难都表明采用贸法会法律和框架的重要性。“我们相信,贸法会的标准可以对各国商业产生很好的影响,提高商业关系的确定性,改善管理水平和效率,并进一步促进跨境法律保障链条的建设。在全球建立一个标准的、统一的法律环境,是降低法律风险、减少纠纷发生、优化法律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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