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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近2万家受到联合惩戒,188家下调了信用等级

用好主动披露 减少企业信用风险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19-02-20 11:10:25

2月14日,《2018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发布,海关对各相关领域的19180家失信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下调了188家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了19180家企业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当前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时间缩减及事后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下,企业因违规行为导致被下调信用级别的合规风险空前增大。

去年,海关总署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对失信企业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认定,更是为相关进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仁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信企业标准是《信用办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信用办法》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选择关系调整为叠加关系,并取消了报关差错率标准,大大降低了企业被意外降级的可能性。同时,《信用办法》结合海关信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报关企业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的幅度由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且增加了企业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等情形。

2018年11月,海关总署为整合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发布第178号公告。该公告在《信用办法》外对失信企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根据公告,海关可以采集下列信息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直接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朱宏仁说。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景云峰看来,相关违规企业可以通过运用好主动披露制度,最大限度获得海关从轻处理、避免信用降级。根据第178号公告,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海关稽查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主动披露的主体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景云峰认为,企业应当向属地海关的稽查部门提出主动披露申请。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申请主动披露后,不排除由于各直属关区内部职能划分、组织机构整合等原因,需向其他指定海关的稽查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的可能性。“虽然受理海关或者部门的变化最终不会影响企业主动披露的法律效果,但这一细节有可能会导致海关调查处理时间延长。因此建议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应当尽可能事先确认好受理海关及具体业务部门。”景云峰表示。

根据规定,若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则不构成主动披露,“通知”一般以海关向企业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的时点为准。“实践中,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丧失了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机会。但若海关是对特定进出口业务(如特许权使用费审价等)实施的专项稽查,而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并不在其稽查范围内,可以认为此时也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主动披露。”景云峰说。

企业计划主动披露A违规行为,后又发现了B违规行为,该怎么做?景云峰举例说,某外资企业原本计划就自查发现的A违规行为进行主动披露并作好了相应准备,但在向海关汇报前又意外发现了另一个B违规行为。此后,该企业管理层经反复考虑后决定只披露A违规行为,同时在配合海关调查A行为的过程中有意隐瞒了B行为。最后被海关查到证据,认定该企业主动披露行为不成立。企业在向海关主动披露前需谨慎进行内部调查,事先明确自身具体情况,充分意识潜在法律风险,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若企业未准备充分而贸然申请披露,可能会产生本末倒置的效果。建议企业在事先了解主动披露相关法规并审慎进行内部调查的基础上,适时借助海关合规律师的专业力量,合法、高效地进行主动披露,以期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景云峰表示。

朱宏仁表示,企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后果比较严重,将面临海关部门采取的较高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布控查验或者实货验估)、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加工贸易重点监管等惩戒措施,以及其他一系列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期至少在接受管理满1年后,因此企业要规范自身行为,必要时利用好主动披露制度。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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