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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诉讼 证据开示环节不可轻视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19-06-28 09:08:14

“证据开示是在美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过向其他方当事人要求出示文件或证据,或者通过宣誓作证、书面质询等方法强制其他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一种审前程序。”在日前举办的跨境交易价格调整研讨会上,Loyens & Loeff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史爱华表示,证据开示的主要目的包括观察诉讼或抗辩的相关证据、保存庭审的证据、理解对方案情、评估证人的优势和弱项等。证据开示能够很好地解决证据突袭问题,从而使得诉讼双方真正能站在平等的诉讼舞台上面展开博弈。

近年来,大量中国公司日益扩展其在美的经营活动,自然不断面临在美被诉的风险。证据开示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昂贵、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对证据开示制度的不了解往往导致企业为之耗费巨大人力物力,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史爱华举例说,Klipsch诉 ePRo E-Commerce一案中,被告(中国公司)故意篡改销毁证据,手动删除了 4596 份有价值的电子邮件和文件,还拒绝提供某些账号的访问权限,理由仅是这些账号主要用于私人用途。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利推断,被告需向原告支付 268 万美元的费用;Axiom Worldwide诉 HTRD Grp.案中,被告(主要为多家中国公司)因不遵守法院的证据开示命令、不配合提供一系列文件,令法院作出了不利推断,导致最终败诉。

据史爱华介绍,证据开示的请求通常非常宽泛,但提出请求的描述必须“合理而具体”。被请求方有机会对要求提出异议,但须详细阐明异议理由。典型的文件类型包括:电子邮件、纸质文件、日历、照片、电子文档、视频等。

伴随着电子数据的爆炸式增长,企业要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开示。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胜强调,保存在电脑和各种存储设备上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均属于可能需要开示的证据,均在证据保全通知保存的范围之内。具体包括:一是用户存储在公司服务器或者用户本地硬盘上的电子邮件,也包括网络邮箱中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有些中国公司员工不习惯用公司邮箱,而用网易等私人电子邮箱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沟通交流,这很可能导致证据开示的范围延伸至这些员工的私人邮箱。二是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本地硬盘中的数据(例如工程师制作的CAD文件,发明日志等),包括桌面垃圾箱中的文件。三是移动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包括移动硬盘、U盘以及软盘上储存的相关数据。四是电话、手机、平板电脑以及语音信箱中与案件相关数据。五是公司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也包括登陆公司服务器和数据库的日志信息。六是硬盘中已经删除但没有被覆盖的数据。删除数据的行为有时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出现,即一些跳槽员工担心被发现拷贝了前用人单位的文件而擅自删除了相关文件,通常这种行为的后果都非常严重。七是备份硬盘或磁带中的数据。为避免数据丢失,很多企业会定期将相关数据备份到硬盘或者磁带中。八是即时通讯数据,包括QQ和MSN等聊天记录。在员工跳槽引起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往往能从前员工的即时通讯数据中找到一些线索。

电子存储信息极大增加了证据开示的复杂性和费用。史爱华表示,电子存储信息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体量大,一个事项可能涉及庞大的数据;非永久性,电子文档很容易被修改,日常操作可能导致关键信息无法挽回地丢失;电子存储信息通常分散在多个系统里,格式各异,有碍于查找;以电子形式妥善存储文件需要专业技术,很可能会产生数十万美元高成本等。

在美国应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开示时,黄胜建议中国企业:首先,在获悉可能在美国被诉时(例如收到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否则提起诉讼),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考虑全面保存与涉诉争议相关的电子证据,避免因未保存相关证据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案件启动之后,积极与律师沟通,提前规划如何应对,并积极配合律师做好保存和收集等证据开示工作。其次,为避免在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开示上浪费成本,建议在不影响案件策略的情形下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尽量缩小证据开示的范围(例如,缩小需要提交电子邮件的人数、明确检索关键词、尽量避免拷贝硬盘等)。再次,选择性价比高的服务提供商。围绕电子证据开示这一产业,美国有一系列的服务提供商。有些服务提供商擅长拷贝硬盘和恢复数据,有些擅长批处理文件。因此,根据实际案件需要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可保证以性价比最高的方式完成电子证据开示。最后,在遵守美国电子证据开示规则的同时,中国企业需要格外注意向美国提供相关电子证据是否将违反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披露国家秘密、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技术信息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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