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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应对受疫情影响履约难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宁 柳治平 2020-02-19 11:14:46

日前,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突发公共事件”。由于防疫隔离需要,很多企业运输网络受阻,供应链中断,甚至停产或停销。

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受影响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而要求免除履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还必须结合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

作为首要任务,合同当事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搞清楚交易双方对“不可抗力”或者类似的履约免责情形是如何约定的。毕竟,合同双方对交易的自主安排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合同中没有可适用的条款,就需要先确定准据法。这样才能选择法律分析框架,明确需要证明哪些要件。

可以明确,疫情本身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控制疫情,中国政府还有其他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诸如限制旅行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某些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必要时临时征用场地和设施等。事实上,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诱发因素有可能是疫情,也有可能是政府的特别措施,需要做出区分。

至于诱发因素是否可预见,也需要个别讨论。比如,假如合同订立时疫情尚未爆发,那么不可预见性应该比较容易证明。但是,如果合同是在面临严峻疫情和本地严格的防疫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义务方就很难主张其无法预见由疫情导致的履约困难。

疫情本身的发生以及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受一般合同主体控制。但是,义务方仍然需要做出善意的努力,争取降低外部因素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中国企业如果持有这种证据,会更加容易满足前文讨论的客观要件。

在法律后果方面,各个法律框架下的要求略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履行合同没有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履行成本一般性地增加。所以,假如义务方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或者渠道完成合同义务,而且为此多付出的成本也在合理的限度之内,那么将很难通过主张不可抗力获得免责。

此外,因果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义务方必须能够证明其无法履约(完全或者主要)是由于诱发因素导致的。就此,疫情或者防疫措施对合同是否存在影响、何种影响以及其范围大小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针对本次疫情,我们提示涉外的中国企业:一是需要实质上理解实体法律辩护的构成要件。

二是中国企业如果主张不可抗力抗辩往往还有程序性的要求,即受影响的合同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的特定期间内以特定方式告知相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遵守这些程序可能会导致失去抗辩机会。

三是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受影响的合同方还要看到合同整体、合同法体系,以及双方商业关系大局等。比如,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便利终止”,此时,如果综合评估下来便利终止的成本小于可能的最终责任的话,也可以考虑利用这个终止条款。

四是中国企业需要和对方加强交流协调,管理好潜在的争议。比如,中国和美国合同法制度中都认可“减损规则”。在这个规则下,非违约方有义务在知晓对方难以履约的情况后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否则,非违约方就补救措施本来可以防止或者减小的损害不得要求违约方赔偿。对中国的供货方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可以降低违约责任程度的法律原则。中国企业如果需要与对方合理交流,使得外方知悉此次疫情对其具体的影响。(作者单位: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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