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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应对美木地板反倾销案胜诉

改变美商务部在增值税问题上对中企的不公正做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伟伦 2020-05-15 09:48:45

5月8日,美国商务部就对华木地板反倾销调查第二次年度复审终裁的裁决进行第二次修正,即针对反倾销被抽样企业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森茂)的终裁税率予以修改,从13.74%调减至3.92%,同时将参与了案件诉讼的其他48家中国企业的平均税率也调减至3.92%。

历时5年、开庭6次、2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中国企业最终获胜。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WTO/国际贸易救济中心主任张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胜诉不仅直接利好美国当地进口商和有关贸易商,更为重要的是将阻止美国商务部在增值税问题上对中企的不公正做法,对今后应对美国反倾销的中国企业具有判例援引意义。

据悉,该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7月。当时美国商务部发布了美对华木地板第二次复审的反倾销终裁公告,江苏森茂作为反倾销调查强制答卷人之一,获得13.74%的反倾销终裁税率。

“中国人骨子里不喜欢‘打官司’,像反倾销这种案件,如果要诉讼,告的是国外政府机构,不少企业往往会避而远之,对于不公正的裁决也就自认倒霉。” 张军表示,很多企业不愿惹这种事,久而久之,外国调查机关对中国企业很多不公平的做法就这么延续下去了。

“事实上,美国商务部在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中常常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对华很多案件的双反税率都很高。本案中,替代价格的问题是个明显错误。另外,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所谓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退税差从企业的出口价格中直接减扣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单是对江苏森茂,对其他所有美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都是顽疾。”张军说,因此,经过对案件的仔细梳理,他们团队建议诉诸法律途径处理。

2015年8月,江苏森茂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裁决提起诉讼,就该复审中的替代价格、增值税与出口退税差等问题要求法院纠正美国商务部的裁决。

记者了解到,美国商务部曾于2012年6月发出通告,实行将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之差直接从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中予以减扣。

张军表示,美国的这一做法本身存在着美国商务部对美国关税法关于出口税的法定概念范围人为扩大的问题,这对中国应诉企业很不公正,该做法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以纠正。

经诉讼中多轮交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将案件第一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法院对江苏森茂的两大诉求均予以支持:第一,要求美国商务部纠正其针对江苏森茂的胶合板、胶水以及内陆运费等项目的错误替代价格的问题;第二,要求美国商务部纠正其针对江苏森茂出口价格中错误减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差的问题。

随后,美国商务部于去年6月3日做出第一次终裁修正,但只接受了法院要求的关于错误替代价格的计算问题,并将江苏森茂的倾销幅度由13.74%降低到6.55%。

“可能由于上述增值税问题涉及到所有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美方不愿在该问题上轻易做出让步。”张军说。

对此,中方企业律师团队继续据理力争,要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律师团队在法庭上从法理到计算均进行了强有力的抗辩。今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第二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再次要求纠正其针对江苏森茂的增值税错误计算问题。

5月8日,美国商务部最终接受了法院指令,纠正了从江苏森茂出口价格中减扣增值税与出口退税之差这一错误,将江苏森茂的终裁税率修改为3.92%。美国商务部也同时修改了参与本案诉讼的平均税率企业的税率,由原来的13.74%降为3.92%。

根据盈科律所提供的数据,中国每年对美出口多层复合木地板大约在8至10亿美元。这次税率从13.74%降低到3.92%,将给美国进口商带来至少8000万美元左右的退税或免税额。而美国进口商的利益和中国相关产业出口商的利益是一致的。

“这一案件也阻止了美国商务部继续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公正做法。”据张军介绍,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6月发布通告,即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实行将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之差直接从企业的出口价格中予以减扣,其目的是为了压低应诉企业的出口价格,从而使倾销幅度提高。

“然而,中国的增值税计税实行的是‘免、抵、退’税管制度,增值税属于国内税范畴,并非出口税范畴。”张军表示,美国商务部强调称“出口税,关税或其他费用”作为出口税的条款,其中的“其他费用”涵义广泛,可以涵盖所涉及的不予抵扣的增值税。

张军表示,中方企业坚决反对美国商务部将“其他费用”一词进行孤立地解读,因为除非税项或其他费用是专为“出口”而设的,否则费用的增加(如果有)最多也只是导致出口销售成本的增加,而将其归类到出口税范畴是错误的。

经过中方律师团队有理有据的抗辩,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中方的上述观点,并进一步指出美国商务部2012年6月通告未能就出口税条款的法定解释提出一项充分合理的分析,包括明确的含义、法定历史和立法历史,也忽略了国会的立法意图。

“本案的胜诉不仅使一家企业在个案中获益,今后美方针对中国发起有关反倾销调查时,也可作为中国应诉企业的援引判例。”张军说,该案的胜诉,再次证明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美国贸易救济案件中,对于美国政府的不公正做法,在当下无法通过WTO多边体系来解决的情况下,应诉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美国当地的司法途径来寻求救济,且有机会获得成功。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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