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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出口监管 促跨境电商均衡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曼 2020-06-16 09:29:46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即“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以前的跨境电商监管侧重进口,这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监管试点,实现了向侧重出口监管的积极转变,这对促进跨境电商进口、出口均衡发展是重大利好。”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海关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副主席、中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秦阳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试点既符合国家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的本意和初衷,也符合跨境电商B2B出口比重不断增加的新形势,更是海关全力应对贸易下滑、积极提振出口的改革举措。

与此同时,秦阳认为,增列监管方式代码,也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继续提供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抓手和基础,“预期上述新的试点规定既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兴业态的长期、均衡、健康发展,也可以更好地发挥跨境电商行业在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分析,以前海关的统计当中,只有代码“9610”和“1210”这些针对个人消费者的零散的B2C跨境电商统计。这次海关推出新的监管方式代码,主要是把跨境电商的B2B统计也纳入到海关的独立统计当中,这包括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也包括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他说,这样有利于海关比较全面地掌握跨境电商的数据,弥补了海关在跨境电商统计方面的一些缺失。

“原来在B2B这个层面上的跨境电商出口必须作为一般贸易处理,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没法区分,因此去年我和我的团队在《国际贸易》杂志上,专门发表了一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计问题的文章,在文章中我们建议把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的交易都叫做跨境电商,把这些都纳入到国家的跨境电商统计当中。这可以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也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反映跨境电商的发展状况。”王健谈道。

此次云上广交会设立了跨境电商专区,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届广交会将同步联合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展线上交易,“通过广交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在通关管理方面,《公告》提出,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秦阳表示,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这意味着将选择通关方式的权利赋予出口企业,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出口供应链,降低贸易成本、提升贸易效率。

在企业管理方面,《公告》指出,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按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据悉,该《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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