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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政策趋严 中企如何突围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0-08-07 16:41:42

多年来,补贴问题一直是国际贸易中争议颇多的问题,很多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和运营,被认定背后有国家资助和支持,导致了发达国家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对中企在欧洲投资的审查日趋严格。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健介绍现行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法律问题时表示,我们应从三方面关注国际反补贴问题。首先,是公共机构问题。DS437案中,美国改变实践中做法以党和政府与企业关系为再次论证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中国没有挑战这一论证。中国主张政府职能与财政资助行为之间存在清晰的逻辑联系,未获支持。

其次,在外部基准方面,DS437案执行之诉,调查机关必须解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如何导致相关投入的国内价格偏离市场。中国取胜,美国拒绝执行。

最后,在专向性方面,典型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给冷轧钢企业提供热轧产品具有专向性,从常识角度来说,热轧产品的使用者或补贴的受益是不可穷尽的,印度主张在即定的使用者范围内是否存在有限数量的使用者,但是DS416案中,上诉机构支持美国的关于公共机构提供的货物具有专向性的认定。

管健介绍说,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针对WTO补贴规则进行了六个方面改变。一是扩大禁止性补贴的范围,无限担保,给困难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补贴。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由提供补贴的成员证明所涉补贴不在对贸易或产能的严重负面影响。三是反向通报,遭到其他成员反向通报,将视同禁止性补贴,除非提供补贴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四是产能过剩,将提供补贴的成员导致的产能过剩作为严重侵害的情形之一。五是外部基准,被中国告输了,要“纠正”上诉机构的裁决。六是公共机构,名义上输了,实际上是赢了,认为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过严。

管健专门针对国有企业补贴规则——非商业支持规则特点进行了介绍。该规则与WTO反补贴规则的法律要素相似,都为非商业支持,要求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禁止性非商业支持与禁止性补贴立法结构相似,均拟制为具有“专向性”。同时,非商业支持规则的适用范围广,包括货物、服务,涉及涵盖投资。而非商业支持规则救济方式与WTO反补贴规则也存在不同,在WTO协定中是双轨制救济手段,可以发起反补贴调查,也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的非商业支持似乎只有通过争端解决的方式,并没有关于发起非商业支持的行政调查程序方面的约定。

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正在拟定中,值得期待的三个方面包括提供给欧盟市场上的经营者的外国补贴所造成的扭曲(货物和服务领域),外国补贴在收购欧盟目标方面造成的扭曲,外国补贴在公共采购造成的扭曲。

欧盟对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反补贴案中,埃及企业从中国政府获得的补贴主要靠优惠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银行向巨石埃及提供贷款,通过中国母公司巨石集团向巨石埃及提供贷款,对资本投资进行了支持。同时,巨石埃及获得来自中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范围涵盖巨石埃及的出口贸易,而且保费也和中国出口贸易一致。

关于补贴规则发展的趋势,管健总结说,当前,传统补贴规则处于不利发展阶段。传统补贴领域需要关注产能过剩、僵尸企业、国有企业。而新规则的适用对象从货物,扩展到服务和涵盖投资,新规则的适用领土,从成员领土内给予的补贴,扩展到给予第三国和进口国的补贴。而中西方在产业补贴上可能存在补贴做法层面(WTO合规问题)、补贴规则层面(规则的解释和歧视性滥用)、经济体制层面(否定中国的经济体制)。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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