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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办案 让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来源:正义网 作者:吴贻伙 李浩 2021-02-02 09:46:46

  “近年来,作为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的一项重要机制,检察公开听证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日,在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董桂文在回答记者有关检察听证的提问时说。

  据介绍,安徽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摸索出“一把手”带头听证、规范化运行听证的工作模式,听证效果有效提升,相关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人性化办案修复社会关系

  “通过公开听证,我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人性化办案,为检察官点赞。”日前,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代表、肥西县上派中心学校教师汪燕,在作为听证员参加完一场检察听证会后说。

  2019年10月,肥西县铭传乡南分路村村民刘某柱与同村村民朱某青因田间杂草堆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柱将朱某青打成轻伤二级。到案后,刘某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家属代为赔偿朱某青2万元,取得了他的谅解。

  是否对刘某柱提起公诉?肥西县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作为听证员以及公安侦查人员到场参加,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李学勇向听证员们介绍了承办意见:“刘某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次故意伤害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属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刘某柱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建议对刘某柱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样更有利于相互间的关系修复和邻里和谐。”

  “本案属于民转刑案件,双方矛盾已化解,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促进双方和谐共处。”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柱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开门办案”,群众参与司法,感受司法温情,让这起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如今,案件公开听证已成为我省检察机关办案的常态。”据董桂文介绍,202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公开听证案件1273件,在全国率先实现三级检察机关、“十大业务”全覆盖。其中,安徽省检察院听证22件,三级院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93件,其他院领导主持公开听证490件。

  理都摆一摆,讲着讲着心结就打开了

  日前,铜陵市的赵女士为表示感谢,专门给铜陵市检察院送来锦旗。“经过检察听证,我信了法,也服了判。”赵女士说。

  2018年12月,赵女士的儿子裴某在学校与6名同学玩耍受伤,经送医检查,裴某右侧颊部、眼眶下有一个长达7厘米的创面,深达肌层。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各方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裴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14万元,并判决校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裴某以及其他6名同学承担次要责任,均摊剩余30%的损失。校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5月,法院二审对校方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学校最终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5.07万元,而校方减少的20%赔偿责任金额由裴某的监护人即赵女士自行承担,其他学生的赔偿金额维持不变。裴某和赵女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

  作为受害一方,被二审法院改判承担更多比例的责任,赵女士难以接受,心里打了个结。随后,她向铜陵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裴某与另外6名同学平时关系较好,发生意外后,长期的诉讼让同学之间、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产生了较深的矛盾和隔阂,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铜陵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各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敞开心扉,面对面交流想法,听证员及受邀代表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认真提问并阐述各自观点,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和解。最终,赵女士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

  “事不证不明,理不辩不清。通过检察听证,让当事人把自己的理都摆一摆,还有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讲着讲着就把心结打开了。”铜陵市检察院检察长曹敏说。

  据了解,202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围绕一些申诉多年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接受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占听证案件数的76.5%。

  借助“外脑”,助力提升办案质量

  2017年,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520万元金钱给付义务,裁定强制执行乙公司财产。乙公司承建了英某公司开发的一处项目,法院要求英某公司扣留、提取乙公司的工程款和保证金。英某公司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绝了法院的要求,表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再配合法院协助执行。

  然而实际上,英某公司偷偷把工程款转给了乙公司。法院得知后,向英某公司发出限期追缴通知书,并作出执行裁定,认为英某公司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且收到法院限期追缴通知书后,未能将款项追回,裁定强制执行其价值853万元的财产。英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0年3月,英某公司向蜀山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本案案值大、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2020年6月12日,该院决定借助“外脑”,召开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会,并特地邀请民事法律领域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

  听证会上,听证员们积极发表意见,帮助检察官进一步厘清案情法理,阐明案件的法律关系为“未到期债权”而非“到期债权”,因此不能机械地适用相关规定,且英某公司因擅自转款无法保证继续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妨碍执行的后果。蜀山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评议意见,决定改变案件办理初期审查意见,作出不支持决定。

  公开听证,要“群众听”更要“群众说”。安徽省检察院案管办副主任王伟伟表示,听证员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的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外脑”,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在听证的过程中会产生思想的碰撞,从而引导整个案件向更多维度、更深层次探索,为听证问题提供更为多元的解决方案,助力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书面审查不全面、缺乏亲历性,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仅依靠书面审查,还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鲁建武认为,组织听证程序,通过双方的对抗及第三方观察建言,办案人员“兼听则明”,会对新证据、新事实的分析把握更加深入客观,有利于最大限度弄清案件事实,确保办案质量。

  据了解,202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邀请5027人参加公开听证,人员类型涉及社会各界,成分多元,参与广泛,彰显了广泛性和公正性。对于听证员的意见,安徽省检察机关采纳率达到了76.2%。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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