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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启动安全评估工作 为互联网企业敲响警钟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2021-03-24 10:04:20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公安部指导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洪泉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2018年11月,网信办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评估规定》”),作为《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政策文件的配套规定,《安全评估规定》进一步落实了《网络安全法》中有关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纲领性规定,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对应用新技术、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进行安全评估的有关规定。

杨洪泉指出,“此次安全评估工作主要是规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信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及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在接受《中国贸易报》采访时表示,此次安全评估工作主要针对的是两类应用:语音社交软件、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和直播一样,语音社交软件也因为实时性强,监管难度很大。但直播是有着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如在开展直播之前就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牌照,在直播运营过程中,还需要有审核员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直播内容合法,而语音社交软件目前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监管真空下,语音社交软件出现了问题。虽然语音社交很早出现,一直不温不火,近期却突然火了起来,但相关监管还没跟上,使得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此次两部门快速响应,要求对语音聊天室的内容进行监管,防止利用语音聊天室讨论不适合、不合法的内容。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之前由于deepfake换脸的视频风靡一时,今年“3·15”晚会也报道了人脸信息滥用带来的重大隐私安全隐患。如果人脸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被别有用心之人掌握,再运用换脸技术等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对其进行加工,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比如,利用换脸冒充他人、人脸数据杀熟,甚至做成眼镜都可以解锁手机。

据悉,网信办、公安部指导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方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约谈映客、小米、快手、字节跳动、鲸准数服、云账户、喜马拉雅、阿里巴巴、网易云音乐、腾讯、去演11家企业。

“安全评估工作会给有关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提前划‘红线’、‘敲警钟’,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同时,也要求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依法依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名誉权,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要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的基础是每一家公司都要制定符合行业规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形成良性竞争关系。”刘颖强调,此外,这一工作内容也将会对整个互联网生态环境发挥积极的影响:一是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规范,此次工作内容的出台要求互联网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这对行业发展十分有利,并对互联网生态环境起到积极的影响;二是激发行业发展动力,经过约谈,促进互联网企业更熟悉相关规范和制度,迸发出全新活力。

“这一执法动态表明网信办和公安部意图以‘事前监管’的模式提前介入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实际运用。”杨洪泉认为,对于已经运用或打算运用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而言,需要在这些新技术新应用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用户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前,切实履行企业信息内容安全主体责任,以安全评估的方式及时发现既存的安全隐患以及时整改。从长远来看,企业还应以此为契机从组织、人员、技术等多角度逐步完善其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本就是企业履行个人信息合规义务的重要环节。”杨洪泉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54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开展特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前进行风险评估的义务,具体适用场景包括: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其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此外,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也已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国标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54 条风险评估的具体实践指引,企业可参照该国标规定的数据映射分析、风险源识别、个人权益影响分析、安全风险综合分析来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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