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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落锤腾讯音乐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1-07-28 08:49:10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表示。

据了解,腾讯在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时未依法申报,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这项交易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市场监管总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具体措施包括,在三十日内解除网络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

腾讯发布回应称,公司将认真遵守决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腾讯将压实责任,与腾讯音乐等关联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确保整改到位。

“网络音乐软件版权集中很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增加用户转换成本、导致市场创新乏力等现象出现。”朱洪认为,中国音乐市场近十年来始终采用独家版权模式经营,此次反垄断举措的推行可能改变行业经营模式,更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通过提高创新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获得市场。

记者了解到,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有关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朱洪介绍说,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为: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同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这就意味着腾讯音乐不能再依靠版权垄断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通过一家独大的方式经营。”朱洪表示,在市场得到法律规范后,将逐步迈向正轨,产品创新将成为决定企业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看来,市场监管总局在作出处理时,没有选择“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结构性救济处罚措施,而是采取行为性救济措施,从打破独家版权、规范版权支付方式等角度入手,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行业发展带来强劲活力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平台企业争取更多发展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舞台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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