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贸易新闻网(中贸网)
主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 主办:中国贸易报社
分享微信微博APP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国际视角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蒋南頔 2021-12-01 09:22:12

最近,“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批量性商标维权案件引起了诸多关注。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时进行了释明, “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随后,潼关县委县政府暂时叫停肉夹馍协会维权行为。

上述三组商标案例,分别涉及不同性质的商标,申请标准和维权角度有所不同。“逍遥镇”系普通商标,对于商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等并不具有证明意义,他人善意使用“逍遥镇”用以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不造成商品或服务本身来源混淆的情况下,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潼关肉夹馍”为集体商标,“库尔勒香梨”为证明商标,二者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性质,代表了相应商品的产地、质量等情况,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协会组织可以按照一定规则对该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约束。

尽管涉及商标性质不同,但归根结底,三组案例都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发的争议。地理标志,顾名思义,是指标识产品地理来源的标记,一般由“地名”+“产品名”所组成,当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有特定的关联,地理标志就具有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国际上,对于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正式法律保护已有百余年历史。最早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将“货源标识”及“原产地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其后,通过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地理标志的保护逐步得到发展。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也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将其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依托TRIPS协定本身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层面上得到了相对广泛的认同。尽管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采取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保护的力度也有所不同,无可否认,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国际及本土层面对于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尤其是农业、传统文化相关贸易发展,保护消费者以及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各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有的通过专门立法保护(例如法国、新加坡),有的通过商标法保护(例如美国、缅甸、菲律宾),有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例如日本)。同时,一些国家可以在专门立法保护或者商标法保护之外,也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例如东南亚多国,包括前述新加坡、缅甸、菲律宾等)。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采取的是多重方式混合的保护模式,既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后保护,也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登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制等进行保护。要想获得法律保护,该地理标志应当可以代表来源于特定地域,具备特定特征、质量、标准、亦或是管理规则的产品,其注册登记过程也需经过相应审查。如前述案例所提及,“逍遥镇”尽管本身是个地名,但其并未作为地理标志进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仅是一枚普通商标,而非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具有地缘性、稳定性,其代表的是一种凝聚了地理、人文因素等的传统资源,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态度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传统的发展休戚相关。欧盟、瑞士等有着悠久历史及较多知名传统产品的区域/国家相对会更注重地理标志的保护,以维护其经济利益(例如对葡萄酒、烈性酒、奶酪的保护)。而美国、加拿大等新兴发达国家,相对没有特别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对其经济贡献可能相对更为有限。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和规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1月颁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0年4月颁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历经8年谈判,2019年11月,我国与欧盟签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联合声明,并于2020年9月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在附录中还纳入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协定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的产品。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审查认定了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的一系列地理标志产品,包括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给予中国法律保护。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地缘物产,灿烂的文化,相信随着地理标志保护的不断完善,国际合作的加强,地理标志会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文化发展、传统知识和技艺的传承保驾护航。

(作者系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葛岩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静安西街2号楼 | 办公室:8610-84541822 | 编辑部:8610-84541822

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502034811    京ICP备05001841号-3 中国贸易报©版权所有200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