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3版:观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3版            观点
 
今日关注

2025年10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港,不可忽视的中拉合作窗口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李晨

2024年11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秘鲁签订《中国香港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自贸协定内容涵盖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电子商贸、投资、合作、贸易便利化和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等范畴。秘鲁贸易部门称,这项“现代、进取”的自贸协定将显著加强两地的双边经济联系。

该自贸协定有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秘鲁的贸易往来,发挥两地产业优势互补的长处,尤其是在特定农产品方面,秘鲁产品可以供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生鲜水果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等服务业方面的优势可以为两地跨境结算、融资担保等领域提供便捷的服务,其法律服务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争议解决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秘鲁的贸易往来是中国与拉美国家之间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利用该自贸协定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CEPA)等一系列合作协议所提供的便利,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提供的融资环境进行转口贸易,可通过秘鲁辐射整个南美市场。

自贸协定的内容与特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负责人提到,自贸协定的内容主要覆盖货物和服务贸易,尤其是在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等方面。

在关税方面,自贸协定提出大幅度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秘鲁之间的贸易壁垒,双方几乎完全取消了彼此之间的关税,秘鲁承诺约98.3%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原产货物可享免关税待遇进入秘鲁市场,此外还将在自贸协定生效后撤销0.6%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原产货物的关税。尽管秘鲁将继续对剩余1.1%关税税目征收关税,但在自贸协定生效后第五年,其承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此类产品进行自由贸易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则承诺在自贸协定生效后,对所有秘鲁原产货物维持现行的零进口关税安排。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秘鲁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口商应当遵守自贸协定有关优惠产地来源规则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口商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工业贸易署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并提供给秘鲁进口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进口自秘鲁的货物不要求附有原产地证明,即可享有零关税待遇。

在服务贸易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秘鲁的服务提供者在商业机会和市场准入方面有着更多的机会和法律保障。双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可在对方市场享有市场准入当然许可、本地居民待遇和最惠待遇。除双方在各自清单上特别保留的项目外,一方将自动享有对方在未来其他自贸协定下给予其他经济体的全部进一步开放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秘鲁互相承诺商务旅客、企业内部调动人员及其受养人、投资者和技术人员等服务人员不被拒签。秘鲁的承诺覆盖香港特别具有传统优势或发展潜力的行业,如计算机科技、科学研究、金融、运输以及各种商业服务等。

中秘贸易框架下的

香港秘鲁经贸关系

近年来,中国与秘鲁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双方进出口贸易额稳健增长。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24年1至12月,两国贸易总额为397.58亿美元,同比增加10.9%。其中,秘鲁对华出口额为252.25亿美元,同比增长9.2%,对华出口占秘鲁出口总额的34%。其中铜、铁、鱼粉和银精矿出口额分别增长0.4%、6.3%、92.6%和215.5%。秘鲁自华进口额145.34亿美元,同比增加14%,自华进口占秘鲁进口总额的28%。其中电子信息设备、钢铁产品、车辆进口额分别增长11.3%、5.4%和4.4%。秘鲁对华贸易顺差106.9亿美元,中国仍为秘第一大贸易伙伴。

在2024年APEC峰会上,中秘两国重申了加强双边贸易关系的承诺,两国签署了巴西坚果、碧根果和冷冻水果(芒果、牛油果和蓝莓等)的出口准入协议,而石榴、火龙果和樱桃的准入也正在审批中。位于秘鲁的钱凯港2024年11月开放,为秘鲁增加了一条与中国直航的航线。有理由相信,未来秘鲁产品在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2024年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秘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双边商品贸易总额为港币60.9亿元,同比上升16.5%。2022年至2024年每年平均上升9.9%。香港特别行政区从秘鲁进口了价值港币26.9亿元的商品,主要进口商品包括蔬菜及水果、钟表、服装以及衣服配件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秘鲁直接出口商品约港币547万元,主要商品包括非初级形状的塑胶、首饰、金银器、宝石或半宝石制成品以及杂项食品和配制食品。香港特别行政区至秘鲁的转口商品约港币33.9亿元,主要为通讯设备、办公机器、自动资料处理机、电动机械器具及其电动部件等。

自贸协定与中企:机遇挑战并存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利用自贸协定带来的便利,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转口贸易,是一个较为优惠的选择。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早已签订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国内地企业赴港投资便可进一步享受自贸协定带来的诸多便利与优惠。同时,由于香港基本法第112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特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有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外汇兑换、国际支付等方面拥有更高的自由度,其金融服务业可以为两地跨境结算、融资担保等领域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传统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业尤其是线上争议解决业务发达,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争议解决服务。

便利的贸易条件往往也带有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对于中国内地赴港投资企业而言,三地法律差异化所带来的复杂性可能推高企业在合规方面的成本。企业不应在法律的边界上打擦边球,而应通过聘请当地法律顾问等方式,充分了解和把握不同的制度政策,避免因违规而造成损失。

(作者为西南科技大学拉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