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再升级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钱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正式落地实施。
此次新政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实现双向扩容,拓宽委托审查覆盖面。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仅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5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简易并购案件审查,此次升级后,一方面允许上述5地承接部分非简易案件审查工作,突破简易案件单一委托局限;另一方面新增辽宁、浙江、四川3个省份,纳入简易案件委托审查试点范围。
为保障委托审查统一规范、高效落地,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手册,完善委托审查工作流程。通过并购审查课堂、定期调度会、跟岗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大审查人员培训力度,持续提升审查人员办案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在日前召开的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项行动推进会上指出,要在严格规范审查、加强监督保障、提升审查能力、强化宣传倡导等方面持续加力,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落实,确保“应审尽审”“凡审必严”。要对企业反映强烈的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痛点卡点和公平竞争问题较多地区开展重点抽查,统筹运用抽查、约谈、通报、立案等监管工具,压紧压实审查责任,切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此次委托审查制度扩容升级,是我国反垄断监管精细化、便民化的重要体现,将有效提高企业投资并购效率,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属地省级监管部门深耕地方市场,对区域产业布局、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竞争格局更为熟悉,承接审查工作后,能够精准匹配地方产业发展实际,提升审查针对性与精准度。
但审查便利化升级不意味着监管宽松化。“‘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的法定底线始终不变。无论案件类型、审查主体如何变化,达到法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严格履行事先申报义务,严禁擅自交割、提前推进交易。企业需精准匹配审查进度统筹交易安排,杜绝‘抢跑式’并购,避免触碰反垄断合规红线,防范行政处罚、交易整改等合规风险。”唐建表示。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督指导,以高质量经营者集中审查,护航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了解到,经营者集中审查即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监管制度。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股权收购、新设合营企业等交易若达到法定申报标准,必须事先申报、获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先交割、后申报”的抢跑行为。法定申报门槛明确为两类: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120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超8亿元;或境内营业额合计超40亿元,且至少两家境内营业额超8亿元。符合市场份额、交易场景等特定条件的并购交易,可适用简易审查程序,享受高效审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