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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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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定》在化妆品的种类、使用说明和包装等方面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牙膏也首次被划入化妆品大类中。

    新《规定》明确指出,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同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以前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的要求。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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