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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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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管理降低执行效率

    □杨江明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表面上,大家分工明确、井水不犯河水。但实际上,这种多头管理方式是有待商榷的,实际中会碰到很多问题。

    首先,对这三种行为的区分,就连专家在面临现实情况时也很难做到准确区分。在这种前提下,要想真正做到工作分配完善和平衡,三部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其实并不容易事。当某个企业需要联系反垄断相关事务时,很可能不清楚具体归哪个部门负责,导致寻租成本上升。

    其次,三部门负责导致程序冗繁复杂,降低办事效率。现实社会中,本来就有不少声音认为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提倡政府应该在管理中减少多余程序和环节。而对于如今的反垄断法,一下子涉及到三大部门分管,很可能在程序上就要走三遍。奔波在三大部门中尚不算什么,要是一个环节有差池,解决问题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再次,有可能产生反垄断执行上的重叠,并在事件判断上发生分歧。在多头管理下,重叠行为不可避免。而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判断也很可能不一致。这就会引起部门权威性、利益分配等多个问题。并且,三大涉及监管的部门都需要透析整个垄断执行程序,都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这纯粹是一种人力上的浪费。

    最后,在缺少专业机构的情况下,监管领域和利益上会有争夺。而一旦出现问题,三大部门很有可能推诿责任。这将助长“踢皮球”效应———有好处上,有困难让。就算三大机构愿意分担责任,法不责众的观念也减弱了对执法部门惩处的威慑力。

    笔者举一个简单例子,在一些寡头垄断市场的案例中,一些经营者的行为既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也表现为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在这个时候,工商局和发改委都具有执法权,届时就会出现执法权“越位、错位乃至缺位”的问题。倘若事情简单,效益丰厚,可能两部门会争夺此事执行权。但倘若棘手难办,则很可能会相互推脱,谁也不管。况且,就算案件进入正常程序,也要在工商局和发改委各走一遍,费时费力。

    其实,存在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还有很多,更多的是一种利益上的均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管专利,国家工商局管商标,而版权则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这对国家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监管知识产权事务方面,也同样是一种障碍,需要多方的协调。

    笔者认为,最理想的结局当然是将反垄断执法权授予单一、专业的机构执行。统一标准,肯定执法权,赋予权利的同时界定其义务。也许,时间是对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最大、最好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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