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称的循环经济,是对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大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两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将本法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适当的。
(张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