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被废止,我国在食品标识方面的规定将更加严格。
新的《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的要求。
按照新《规定》,食品标签将有“六不准”: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新《规定》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都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食品标签不准吹嘘药用功能。根据新《规定》,有7类内容将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这意味着,以后食品标签上若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均属违规行为。
“营养”“强化”不准随便标。新《规定》明确指出,强化食品有强化A、B、C等维生素,添加铁、钙等矿物质和添加蛋氨酸等蛋白质等各类型,涉及牛奶、饼干、面包、食盐等多种食品。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食品中有防腐剂不准不标注。新《规定》强调,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签上不准缺少食品产地。新《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要求,即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特殊食品中文警示说明不准少。新《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警示说明。
新《规定》的执法查处期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因此在今年12月1日之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将不依据新规接受查处。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