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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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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草案抬高授权门槛
“绝对新颖性标准”替代“相对新颖性标准”

    □本报记者 杨井鑫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向大会做修改说明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激励自主创新,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专利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通过、198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1992年9月,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2年,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较大修改。200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着手准备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抬高门槛

    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最不同的是摒弃了现行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而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田力普介绍说,以前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但只要在我国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这是导致我国专利技术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该修正草案则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从而抬高了专利授权门槛。

    “此举提高了专利授权的标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在评价“绝对新颖性标准”时表示。

    他认为,我国现行专利授权标准中的新颖性为混合新颖性标准。即以出版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计,为绝对新颖性;以使用或其它形式公开的技术或设计为相对新颖性。而此次修正案统一将现有技术或设计规定为绝对标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将丧失其新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建议,对凡是通过专利许可和市场机制得到利益回报的,都应该根据专利法回报发明人和发明单位,不要再搞那么多发明奖。专利制度的要义是鼓励和保护技术发明,促进推广应用,而且专利只有被应用才有价值。

    “专利的多少是一方面,实用才是关键。”曹新明十分赞同路甬祥的建议。

    舍量保质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起,第一个100万件历时近15年,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2个月,第三个100万件历时2年3个月,第四个100万件历时仅1年6个月,增长速度越来越快。

    但也有不少专家担心,由于很多无效专利和实用性不强的专利夹杂其中,专利技术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中间环节比较多,专利实施率相对比较低,导致专利闲置的情况比较突出,使不少极具开发潜力的专利技术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针对这一情况,修正草案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不会被视为侵权。

    “这次修改将重点放在实用性上。经过修改后,专利的研发难度将有所提高,专利的数量会相应受到控制。但专利在实用性和质量上将得到保证。”曹新明表示,运用新的标准,中国企业的研发成果将是有效、有价值和经得起考验的,并有利于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

    他认为,虽然抬高门槛后的专利授权更加严格,难度更大,会导致专利数量骤减,但运用这种标准不仅有利于专利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扩张,也有利于企业的专利产品占领海外市场,甚至有利于推动中国技术走向世界。

    此外,该修正草案还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给予权利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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