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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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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使用音乐作品事先须经许可

    本报讯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近日做客人民网,就电台、电视台、KTV收取版权费的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他介绍,电台、电视台使用权利人作品时,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但KTV事先须经过许可才能使用。

    阎晓宏介绍,在电台、电视台、KTV收取版权费,从法律划分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KTV里收取版权费,这种收取按照法律,先要经济许可才能使用的权利。

    另外,广播电视里使用作品,跟KTV的使用作品不一样,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另外,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量又非常大,又很分散,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权利人,就是对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样的权利人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比如说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过他的许可就使用,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关于收费的标准怎么确定的问题,他介绍,应该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法律应该不使用。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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