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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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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规定进货记录保存年限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召回食品的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处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草案指出,食品经营企业依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被召回的食品,草案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草案指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草案最后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吴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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