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 安
据海关总署统计,2008年中国和美国双边贸易总额为3337.4亿美元,同比增长10.5%。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2523.0亿美元,同比增长8.4%;自美国进口814.4亿美元,同比增长17.4%。中方顺差1708.6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产品主要是机电产品、玩具、体育设备、家具、鞋、服装、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和箱包等。
进口管理遵循“10+2”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决定自2009年1月26日起,美国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关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
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规定,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进口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两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时,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提供原两项应上报的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以及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全面实施。
进口食品实行预先通报制度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须将进口的食品信息预先向该局递交通知。
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美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应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