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日前在南京举行会谈,并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
《协议》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换资讯、保密义务、互设机构、检查方式、业务交流、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及变更、争议解决、未尽事宜、签署生效等方面。
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一致,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在本协议生效后,将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则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60日。(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