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促进仲裁裁决在全球推广

2019-11-08 09:04:38 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海粟

公正、快捷、保密性使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众多企业的业务甚至财产遍布全球,由于法域不同,产生仲裁裁决时如何跨境执行成为难题。这就不得不提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作为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公约,纽约公约为一国裁决在他国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国政府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

“中美都属于纽约公约成员国,彼此间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相对容易。”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尚撷福在近日召开的国际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讲座上介绍说。但他提醒,执行仲裁裁决有3个条件:必须是商业纠纷;至少其中一方不是美国公民;裁决有3年的执行时间。“确认对方当事人财产所在,找到拥有相应管辖权的地方法庭,并提出执行裁决的申请。” 尚撷福给出了执行仲裁裁决的三步走战略。在美国,超过90%的仲裁裁决是被地方法庭认可的,少数执行不成功的裁决通过上诉基本都会得到执行。同时,根据纽约公约,即便仲裁裁决在某一法域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最终没能得到执行,依然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得以承认执行,大大增强了执行的客观可能性。

对于执行的具体程序,尚撷福表示,纽约公约给出的条件相当简单——当事人只需提供裁决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即可。不过,在实际适用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由于执行地法院操作或理解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求不尽相同,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冯婧就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分析。以一家中国公司和南非公司的合同争议为例,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选择仲裁地及仲裁适用的法律,因此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难以判明。同时,由于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地和仲裁裁决与纽约公约存在差异,在执行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也存在差异。纽约公约规定,在境外生成的裁决,称为外国仲裁裁决。中国一般按照仲裁机构所在地决定国籍。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时,中国公司考虑到过于复杂的程序被迫放弃仲裁。“国际仲裁中,当事方往往会对‘仲裁地’进行约定。”冯婧提醒道, “仲裁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签订合同时要重视对于管辖权条款的约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才能更好地保护权益。此外,如果当事人要针对争议发起法律行动,需要对众多情况进行预判,如仲裁员、仲裁庭的选择,法律团队是否包含外国律师等。

仲裁协议的无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麻烦,更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冯婧提醒,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包括有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未得适当通知;超裁;程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裁决尚未生效、被撤销、停止执行;可仲裁性;违反公共政策,前5 项需要当事人提出并证明该情况存在,可仲裁性、违反公共政策,只要司法机关发现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不需要当事人提出。冯婧认为,此类规定反映出纽约公约更加关注程序正当性。但是,仲裁裁决的送达相对简单,以适当的方式送达,并有证据证明送达且不论当事人有没有收到都认定为送达,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目前,针对执行外国裁决,我国有36个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5 个借鉴和运用纽约公约来执行。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2个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商事保留指根据中国的国内法认定为商事争议才能适用纽约公约,因此也排除了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身份关系的争端,如婚姻、继承、抚养等,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争端。

“纽约公约的意义不仅在于创设了一种全球范围内承认执行的仲裁秩序,统一了成员国司法审查的标准,在机制设置和利益平衡上作出了创新改变,还直接促进了仲裁裁决在全球的推广,促进了仲裁业的繁荣。”冯婧评价道。


责任编辑:葛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