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著作权委托合同不能大而化之

2021-10-14 09:43:41 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钱颜

“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迅速发展,著作权合同纠纷频现。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发布了典型案例,给相关企业提示了经营过程中的著作权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著作权合同纠纷突出体现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新业态新领域,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法院受理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从2015年的37起,到2018年的81起,再到2021年前三个季度的44起,涉及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媒体融合等文娱热地、文化传承的创意创新发展领域。”

会上公布的案例涉及委托创合同验收标准和委托制作的合同风险问题。亚美公司与拾月堂公司合同纠纷案,对委托合同解除后已支付费用是否要返还问题进行了解释。亚美公司委托拾月堂公司制作宣传片,合同约定分五期履行,亚美公司向拾月堂公司支付了前三期共计81万元制作费用,亚美公司主张拾月堂公司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宣传片,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81万元制作费用。法院认为,委托创作合同受托方付出的成本和劳动已经凝结在完成部分的作品中难以恢复,一旦创作成果未能完成就将责任全部加诸于受托方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创作行业的发展。拾月堂公司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拍摄任务,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的部分基本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亚美公司要求返还支付的81万元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志锋表示,委托创作合同通常约定分阶段履行,但是一旦由于创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约定而解除,委托方通常会主张由受托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使受托方面临严重损失。对此,受托方可以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委托创作合同风险,李志峰提示,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授权。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

例如,央视动漫集团与“大头儿子”系列美术作品创作者刘某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创作者刘某曾与央视动漫集团签订《委托制作协议》,保证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从未转让、许可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及其他相关的造型作品。基于上述保证,央视动漫集团委托刘某在1994年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美术作品造型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但根据法院查明,刘某此前已转让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集团的二次创作被认定侵权。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向案外人转让1994年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志峰建议,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实践中,约定以‘委托人满意’‘受托人修改直至委托人满意’等作为验收标准,相关修改要求难以具体化,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李志峰说。

“实务中,公司类合同、承包经营类合同、建设工程类合同等领域主体相对单一,而著作权类合同往往涉及肖像权人、著作权人、演绎者、邻接权人等多个主体的多项权利,因此还需要对版权链进行审核。”法天使高级法律顾问陈政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这项权利几经交易,就要向前查验版权链上各个权利人是否经过前手权利人的授权,其交易步骤是否完整,权利人是否有权处分该作品著作权,确保作品著作权沿革情况完整。同时,作品在实务中的使用往往较为复杂,常常需要邻接权人、关联作品作者的相关授权等。如果使用者未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使用作品,则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影响作品的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葛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