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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仲裁解决僵局?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钱颜 2018-06-05 10:15:40

投诉罚款、境外侵权、合同争议……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面临境外投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税务筹划、外国政策及法律环境等诸多挑战,遭遇纠纷在所难免。那么,遇到问题时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在日前举办的中国国际法律服务高峰论坛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波表示,相比诉讼,仲裁程序更加简便、灵活,支持一裁终局。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一定自主性,可以双方协议约定。

“仲裁的规则以及程序的灵活性,决定了它的用途可以十分广泛,具有诉讼程序所不具备的可预见性。仲裁的可预见性具体表现在它对争议解决更具效率,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整个仲裁程序及仲裁结果有大致了解,避免争议解决的结果与自己事先的预期相差太远。正因为兼具这些优点,仲裁可以被用来解决各类僵局。”据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原始合伙人张志介绍,仲裁既可以解决企业重大项目僵局、管理僵局,还能灵活应用于程序中,解决并购僵局。某种意义上来说,仲裁程序是可以自由设计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方式可以通过对程序的自由设计来进行选择。

张志举例说,一家位于国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正进入到企业强制清算阶段,由于境外股东原因,重新认定了合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层,导致原来合资企业的管理人拒不办理变更手续,无法交接,令该企业陷入管理僵局。最终采用的解决方式就是境外股东与合资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相关条款,交给仲裁庭进行仲裁。

张志表示,在利用仲裁来解决僵局时,一定要掌握以下原则:

首先,需要注意仲裁的使用范围,即仲裁庭可审理、可裁决的范围。仲裁所要解决的争议事项,属于合同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范围,它与合同履行的过程要实质相连。如果争议提交仲裁时已与合同的履行过程无关,即使当事人想使用仲裁,也不能将案件作为可裁决资本进行。

其次,要正确看待仲裁庭对类似案件可裁决性的认识,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借用仲裁的效力突破合同权利、股东权利等一些法外的权利。仲裁的本质是解决争议,裁决市场协议纠纷,裁决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在适用仲裁手段解决问题时,要防止仲裁权利滥用,导致不特定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受损。

最后,要注意在合同履行时,仲裁庭不应将归属于公司章程所限定的范围事项,要求公司无条件执行,而应在基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作为裁决的要素。

陈波指出,除了便捷灵活外,仲裁还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院判决跨境执行不太便利,而由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为仲裁跨境执行提供了方便。同时,仲裁是由第三方来解决的,具有独立公正性,对商业秘密案件可不公开审理。因此,境外处理纠纷可优先考虑仲裁方式。

仲裁发展在国际化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索。要适用现有规则,还是慢慢地主导、创造出一种更符合全球化的经贸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事业发展处负责人对此表示,我们不应把中国的仲裁思维等同于国际的仲裁思维,应将中国仲裁品牌化,融合中国法律文化的优势,提升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责任编辑:周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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