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刘国民 2017-08-22 07:58:47
8 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指导思想部分提到“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这表明国家出台措施制止非理性投资不是要限制中企对外投资,而是为了防范投资风险,让海外投资健康发展。正如多位专家所指出的,和西方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走过的历程相比,中国对外投资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潜力非常巨大。在这一阶段就把一些露出苗头的问题解决掉,不是坏事。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明确了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带一路”建设、产能合作、能源、吸收先进技术等,还提到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此前华为、海尔等知名企业积极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还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这实际上讲出了这些年企业“走出去”遇到的重要问题——融资问题。一方面大量企业在海外投资和承包工程,迫切需要融资,另一方面中国金融机构服务中企“走出去”的能力还远远不足。国家提到这一问题,其实也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力度“走出去”,让更多中企得到帮助。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是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这里面就提到限制企业到未建交、战乱、敏感国家或地区投资。这一部分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侨民及其财产安全。实际上这些年全世界都看到中国政府在保护侨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积极作为。但无法忽视的是,随着中企和侨民遍布世界各地,护侨、护产的工作量是愈来愈大,这就迫切需要多管齐下。如果中企和侨民一开始就不把出去闯的重心放在上述敏感、危险的国家或地区,其生命财产安全就能更有保障。
《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部分到第四部分,都涉及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阐述。从“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到不允许向外输出甚至比投资目的国还要落后的生产设备,不能违反投资目的国的环保、节能和安全标准,都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国家社会责任方面对自身的要求和担当。这类规定对提升中企海外形象和中国国家形象是有直接帮助的,也能让中企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指导意见》第六部分提到要“防范虚假投资行为”。这实际上是指近年来一部分企业的流行做法,就是为了向外转移资金而做出对外投资的假象。这对中国跨境资本流动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国家加大对这类行为的管控力度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次继续重申并不令人意外。当然也要注意到,随着中国企业在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投资,很多中企对跨境资金灵活调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该怎样更好地满足中企跨境资金配置的需求,是始终绕不开的课题。
《指导意见》第六部分支持各种评估机构、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第三部分提到的金融机构发挥更大作用。这一点很有针对性。众所周知,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中国服务业在国内尚且发展不好、自身难保,更难以对中企海外投资产生明显帮助。曾长期在印度投资的企业界人士告诉笔者,中资法律服务机构在印度的存在感很弱,没感觉到对企业闯印度市场有什么帮助。所以国家鼓励这些能对中企海外投资产生直接帮助的服务业的发展,很有必要。这一短板要是能补齐,中企“走出去”的风险就能减少一些,海外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
《指导意见》第六部分还提到提高政府机构服务水平、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力图进一步加强对中企海外投资的公共服务。而“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也正好戳中当下两大热点。即一是中国退伍军人担任“走出去”中企的海外安保顾问,这些退伍军人活跃在世界各国;二是为中企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中国安保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国家加强和改进这一领域的工作确实很有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指导意见》紧贴中企海外投资的现实问题和现实需求,对企业不仅有限制,更有扶持和服务。整份文件对中企以及为中企提供服务的机构都很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