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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仲裁 按国际惯例行事很关键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19-01-03 09:33:11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我国企业越来越需要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商事争议。在此过程中,正确掌握境内仲裁与境外仲裁的差异非常关键。在日前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处理研讨会上,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卢松强调,企业应做好与境外仲裁员的沟通,同时把握好国际仲裁证据规则。

“与境内仲裁员相比,境外仲裁员习惯于按照国际仲裁实践处理仲裁问题,在仲裁程序中多数使用英文,也将电子邮件作为主要的通讯和送达方式,庭审中也没有书证出示、质证等环节。”卢松表示,企业与境外仲裁员沟通或邀请境外仲裁员来境内与中国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时,应主动采用国际做法与外国仲裁员商议程序,尽量照顾到对方的工作习惯,给人专业礼貌的印象,便于后续参与仲裁。

此外,国际仲裁证据规则与我国仲裁证据规则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中国企业因不熟悉规则而处理不当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参与仲裁时提交大量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等。但这些材料并没有进行专业编辑和分类。而在参与国际仲裁时,启动程序时要求当事人清晰地提交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让仲裁机构能确定自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卢松指出,在仲裁庭组成后一般会在一个星期内安排双方当事人参与程序管理会议。在此会议中,会探讨双方有哪些证据,如何提交。很多中国律师按照国内的做法,避免自己的证据提前被对方知道,常常等到开庭时突然出示,这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是不允许的。建议企业在仲裁庭组成后就着手准备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据、实物证据等。

卢松强调,参与国际仲裁的仲裁员有民事责任豁免权,也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准备的材料不明确、详细,导致仲裁员漏掉了哪一项,而作出不利裁决,当事人也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仲裁员,只能自行承担后果。因此,参与国际仲裁的企业应投入成本把提交给仲裁庭的意见书做得清楚、全面,便于仲裁员阅读,利于获得有利裁决。此外,中国因为某些案件当事人基本法律知识缺乏,法官、仲裁员还可能承担释明法律的职责,但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采取当事人主义,而非职权主义,仲裁庭不会对法律、程序规定等进行解释,需要当事人事先做好充足功课。

对参与国际仲裁的中国企业来说,证据披露制度不可不知。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证据披露的做法,但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有义务披露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参与国际仲裁的中企应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了解不披露证据的后果。如果某项证据不愿开示,应拿出能充足说服仲裁庭的理由,并向律师咨询清楚不提交该证据的相关后果。”卢松说。

据卢松介绍,在国际仲裁中提交证据时,既要提交纸质版,也要提交电子版的。国际仲裁中通常证据数量较大,没有对书证庭审质证的程序。在双方提交证据后,当事人有半年左右的时间研究相关证据,并可在书面意见里面发表对证据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在法律准备和文件留存上存在很多问题。经常有企业在遇到争议收集证据时,会出现找不到文件、查不到邮件、电脑丢失等情形,如果一份文件对方当事人保存了而我方没有,将会为仲裁增添风险,建议企业早早建立好档案管理制度,备份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此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也起着关键作用。在国内,一般由仲裁机构去聘请鉴定人,而在国际仲裁中,由当事人聘请专家。“尽管参与国际仲裁的专家由双方各自聘请,但该专家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仲裁庭来了解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情况,而非单纯帮助当事人取得有优势的仲裁结果。专家在仲裁程序中要对仲裁庭负责,不会有专家为了帮助聘用人而丧失了自己的信誉。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考虑聘请哪位专家、与专家讨论案件时把握好分寸。”卢松说。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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