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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获中国执行需注意四点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19-07-17 08:45:04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随着国际贸易和在华投资的增长,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产生民商事纠纷的几率增加,在处理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在日前举办的跨境交易价格调整研讨会上,Arnold & Porter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余哲介绍了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

“一项外国法院判决如需要在中国被承认和执行,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必须符合可适用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在没有此类条约/公约时,必须符合互惠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余哲表示。

根据外交部公布的统计信息,截至2019年1月,我国与39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已生效有37个。除比利时、新加坡、韩国和泰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中没有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之外,34个国家已将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纳入司法协助协定的范围,如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摩洛哥、突尼斯、阿根廷等。

但我国与美国、欧盟等贸易往来密切的发达国家之间没有可适用的双边条约,也没有加入与此相关的其他国际公约。在外国与我国尚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通常按照司法礼让原则或互惠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否存在互惠原则,要根据司法实践确定。

“中国法院通常在司法实践中采取较为严格的事实互惠标准,只有在请求国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先例的前提下,中国法院才会考虑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余哲以湖北葛洲坝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案为例介绍到,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和湖北平湖游船有限公司购买并经营由加州罗宾逊直升机公司生产的直升机。其中一架直升机坠入长江(造成3人死亡)后,两家中国公司在加州等法院起诉罗宾逊公司。罗宾逊公司试图以法院不便管辖为由驳回此案,认为中国法院应该对此案作出裁决。加州高等法院批准了罗宾逊公司的请求。

两中国公司随后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罗宾逊公司,湖北法院做出有利于中国公司的判决。中国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地区法院申请执行湖北法院判决。2009年8月,地区法法官承认和执行了湖北法院判决。后罗宾逊公司上诉,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这是中国法院在认定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后,首次承认并执行了美国州法院判决的案件。该案本身和中国有较多连接点,使得美国法院得以承认执行相关请求。”余哲说。

据了解,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多家机构正在制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外国法院判决互惠原则具体适用的标准,增进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便利度和透明度。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经理杭东霞强调,在我国办理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管辖问题。外国法院判决书的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送达问题。此类案件的送达需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来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明确为境外主体且处于境外的,可以采取外交送达的方式完成;如果明确被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且处于中国境内,但却没有明确送达地址的,可以先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再进行公告送达。

三是审查要点。我国法院在对外国法院判决书所涉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体方面的审查时,我国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民事判决是否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四是申请人案件材料的准备。此类案件中申请书必不可少,企业不仅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和送达地址,也要提供境外证据的公证手续、外国法院判决书生效依据,其中外文证据需要进行翻译。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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