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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观专利法改变 中企如何应对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0-08-10 09:08:08

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专利正在成为撬动行业变革的新支点,对投资日本的企业来说,面临着专利保护变化的挑战。

今年5月,日本专利法部分修正法案生效实施。日本虎威国际专利事务所副所长孙建介绍说,良好的客户体验是竞争力之源,重要性日益提高,为了加强保护利用了数字技术的设计,助力构建品牌,日本强化了外观制度。

据了解,此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GUI外观和建筑物的内外部外观;二是加强关联外观系统,包括:提交关联外观专利申请的期限从主外观注册公告之日前提出申请延长至主外观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0年内都可以提出申请;除了与主外观相似的外观设计可以提交关联外观申请之外,改法后,与关联外观相似的外观设计也可以提交关联外观申请;三是延长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从注册日起20年延长至申请日起25年;四是简化外观专利申请程序,包括:允许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取消产品分类;五是扩大间接侵权的范围,包括为避免直接侵权,而将侵权产品分割成多个部分的制造、进口等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但是需要侵权人有主观上认识到该产品是用于实施该外观设计的。

今年4月1日之前施行了中日DAS码互换协议和“局部外观”栏记载废止部分。修改前需要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交纸件副本。整体外观六面视图不足且说明不充分时,需补正。

修改后,提交DAS码,主张优先权。整体外观六面视图不足时,默认作为局部外观对待,若符合其他要件,视为直接授权。

孙建表示,在图像外观部分,修改前显示图像及操作图像中被记录或显示于物品的图像是保护客体。修改后与是否被记录或显示于物品无关,显示图像或操作图像本身是保护客体。壁纸等装饰性图像、电影画面或游戏等内容图像、与图像所关联的 设备的功能无关的图像,仍不能获得保护。

“而在建筑物外观方面,修改前物品仅指作为有体物的动产,不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 修改后保护客体中,增加“建筑物”(不动产)。”孙建表示,内装外观,修改前多个物品(桌子、椅子或照明器具等)或建筑物(墙壁或地板装饰)所构成的内装外观不符合一件外观一件申请(单一性)的要件,不能获得授权。改正后针对多个物品、建筑物或图像所构成的内装外观,如果通过视觉带来美观,则可以获得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规避取缔的目的,将侵权产品拆分成零部件进行制造、进口等行为, 也会被认定是侵权行为。

孙建表示,修改前拆分构成侵权产品的滚子部以及把手部,分别进行制造进口等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侵犯外观专利权。修改后不限于“仅用于制造物品的专用品”,扩大到用于制造注册外观的物品,针对该注册外观中对于产生“通过视觉得到的美观”不可或缺的部分,知晓其外观是注册外观以 及该物品等是用于实施该外观的,以经营为目的,对其进行转让(即实施)的,也视为侵犯外观专利权。

孙建强调,我国企业普遍对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及现状存在以下误解:日本发明授权难,维权更难;日本实用新型多快好省;日本外观授权简单、价值低下;日本不存在商标抢注现象;日本侵权无效诉讼发生率低等。其实当前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完善,企业应重视外观专利法改变,重视产品发明,补充方法发明,重用同一代理,考察后备代理,稳固重要市场,关注新兴市场,为投资日本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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