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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应通过数据合规创造价值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2-08-19 08:40:11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汽车产业也在不断转型升级,“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成为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日前举办的2022汽车知识产权网络研讨会上,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际红表示,随着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相关技术与汽车产业的高度结合,知识产权成为整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加强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建设,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合规工作,是我国新能源车企的重要目标。

今年,《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落地让数据跨境进入了有法可依、强监管的时代。陈际红介绍说,在数据跨境场景下,汽车数据处理者所负义务为综合性义务。一般数据出境机制下,数据处理者接受数据跨境监管,首先需要识别其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类特殊主体,其次需要识别跨境数据是否为重要数据,只要涉及特殊主体或者重要数据之一,均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同时,应对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在不涉及特殊主体或者重要数据的数据跨境情形下,应当考察所处理的个人信息数量,当涉及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三类情形的,也应当通过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陈际红表示,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出境情况、取得单独同意(合法基础为同意时)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于非上述三类情形下的个人信息跨境,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选择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境外接收方签订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等其他途径实施数据跨境合规。

陈际红举例说,2021年,车主驾驶某品牌产品车辆发生事故,车主认为系刹车失灵,要求该车企提供相应的行车数据,并表示不认同车企所称的驾驶人以118.5km/h的车速行驶,并对车企提供的行车数据真实性持怀疑态度。车主提出,其曾多次向车企要求提供车辆事故前的行车数据,但均被拒绝。

该事件引发了相关公众一系列疑问:车主是否有权拿到自己的行车数据?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曾有案例显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如果从信息内容、特征、来源看,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那么涉车况信息无法被认定为个人信息。”陈际红表示,在车辆交易场景下,直接将历史车况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交易安全隐患。同时,但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界定为隐私,会给社会正常交往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进行调解。车企提出条件,车主签订协议约定数据用途,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刹车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后,最终将事发前半小时的车辆原始数据给了车主本人。

陈际红表示,在数字技术和市场快速迭代,法律环境密集更新的时代下,企业应时刻保持前沿性和灵敏性,重视汽车数据合规工作,通过合规创造价值。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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