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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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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可存境外 外管新规助企业“走出去”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杨江明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新规经过三个月的短暂试点后,2011年将在全国推广。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新规。在外管局公布的最新《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涉及了对出口收入管制的放松。

    外管局称,此举是为了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开闸”

    事实上,早在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就已经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规定,提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此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直被列入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议程。2010年初,“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再度成为当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广东、江苏、北京和山东四地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

    “试点期未结束就在全国推广,这在外管局发布政策方面还属首次,这说明了企业的需求还是很大的。”外管局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

    美的集团日电公司副总裁王振钢认为,《暂行办法》对出口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现在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设分支机构、并购、建制造基地,都需要用到外汇,以往的审批和报备程序非常复杂,新政策的出台简化了流程,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

    据了解,新规出台之前,出口企业货款结算时须通过审核后汇入国内开户行,同时申报外汇局,从国外汇入货款需要三天左右时间。而如今企业可以直接将出口收入存入境外,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就可直接用于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的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正因为如此,去年10月份在山东、广东等地率先试点时,众多外贸企业争相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对进口量较大、境外有投资的大型企业集团更有吸引力,便于企业从外汇经营管理的角度统筹安排。”外管局的相关官员指出,此项政策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

    机会与风险并存

    “新政策的扩大试点,不仅有利于企业节省结售汇的汇兑成本,而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和资金需求,自由地把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用于货物贸易的对外支付,自主选择性得到很大提升。”浙江一从事进出口贸易多年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深圳金源外贸总公司总经理刘金源告诉记者,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必须在海外设立分公司或建立海外账户。今年,他们企业已准备在境外成立分公司,从公司长远发展看,此新政将为企业带来利好。此外,境外存款利息比国内更高,兑换也更方便。

    作为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的首批试点地区之一,江苏省自试点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全省共核准11家单一型企业参与试点,核准存放境外资金额度为97580万美元。参与试点企业分布于江苏省多个地区,涉及纺织、机电、能源、钢铁等多个出口行业,呈现出区域覆盖面大、行业范围广等特点。

    然而,对于新规的实际作用,不少企业也心存担忧。“以前外汇应收款到账后,财务会到商业银行办理结汇,只要按规定列明资金用途、签署结汇资金用途真实的保证书,就能顺利结汇。结汇成功意味着企业的汇率风险发生转移。但是新政策实施后,从强制结售汇转为自愿结售汇,如果人民币一旦升值,企业就会承担很大的汇率风险。”江苏某外贸企业负责人表示。配合这项政策实施,政府或银行最好能有相应的外汇避险工具。

    “有利好,但也有风险。”上述企业负责人称,目前对新规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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