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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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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家具的工厂。2010年2月20日,北京的一家装饰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按照装饰公司制定的家俱定做清单及提供的设计图纸制作家具。合同期为15个月。合同约定每月供货一次,每月月底由装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如装饰公司解除合同,则按照未履行月份数乘以每月货款的50%进行违约赔偿。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双方履行合同正常。但是,2010年8月12日,装饰公司发函称其因为工程工期延误,要求我公司停止供应9月份的家具。到了2010年10月1日,装饰公司仍称希望我公司停止供应10月份的家具。我公司为了履行合同招了十几个工人,而且也签订了木材供应合同,装饰公司中止履约将给我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准备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请问该两项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装饰公司以其工期延误没有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可能得到免责的。因此,装饰公司肯定要为其从2010年9月至今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当然应当参考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

    但对于合同的解除,则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是你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阶段、分次数持续15个月内履行制作家具然后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款项。由此看来,每一单交易虽然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交易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和整体的一致性,但每一单交易的内容是不同的,且没有内在的连续性,彼此能够独立存在,因此,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是连续性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的内容是分阶段、分期限能够单独成立独立完成的,合同的违约方仅应对已过履行期限而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对期限尚未届满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这一类合同,在继续履行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前提下,只要违约方未曾明确其拒绝履行全部合同约定的未完成义务,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守约方并不可以据此认为合同已经符合解除条件。

    联系本案,装饰公司因工期原因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已达4个多月。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是继续履行或是解除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装饰公司其实可以要求你公司继续履行未到期限的合同内容。因此,你公司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恐难得到支持,但主张装饰公司承担至今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则是合适的。

    本栏目由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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