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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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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公司是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山西一家煤炭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山西公司应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向我公司交付烟煤12000吨,每吨价格为320元人民币。需要说明的是,该合同是我公司与山西公司的一位业务人员经过谈判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比市场价格低了多一半(该品质煤炭的市场价为750元至800元)。我公司已经付款200万元,但山西公司在交付了1000吨后,便以合同价格不够公平为由拒绝交付其余货物。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追究山西公司的违约责任?采取何种诉讼策略?

    答:首先应该可以明确的事实是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和生效,因此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合同约定的价款低并非可以免除合同义务的合法的充足的理由,如山西公司仅以该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必然会构成针对购销合同的违约。由于你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山西公司也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因此你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如下两种。其一,起诉要求山西公司继续履行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只需支付其余货款,而山西公司却必须要按约定的合同价格交付其余的全部货物。其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可以要求山西公司退还扣除应付货款后的全部余额。

    但是,在考虑你公司的诉讼策略时,还必须考虑对方可能会采取的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结合本案,由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山西公司可以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购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山西公司主张撤销合同和你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导致的后果均是该购销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但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山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销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价格的确远低于市场价格,因此非常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如此则山西公司不仅无需继续履行交货义务,而且可能会得到已交付货物的返还。但如果你公司直接起诉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则由于山西公司违约情形明显,且鉴于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申请解除购销合同的主张也非常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此则你公司可以要求山西公司返还扣除货款之外的款项,已经履行的这一部分货物无需返还。

    回到你公司的诉讼策略上。鉴于已交付货物的交付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则山西公司主动提出撤销购销合同之诉对你公司并不有利,因此建议你公司主动采取诉讼措施。考虑到如你公司提出要求山西公司继续履行购销合同之诉,山西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必然要提出合同撤销之诉,因此,建议你公司尽快采取主张解除购销合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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