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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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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有误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向一家北京装修公司提供家具,双方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到2010年10月31日,该装修公司已经拖欠货款70余万元。考虑到装修公司需要业主单位结算后才能付款,我公司同意装修公司暂缓付款,但要求该装修公司的大股东提供担保。该大股东是一个个人,开始坚决拒绝提供担保,但最后还是在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担保书上签了字。该担保书明确该大股东自愿承担担保义务,如装修公司不能在2010年12月20日之前付款,该大股东同意以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随后,我公司还继续向装修公司供了货。但是,到了2011年1月5日,由于业主单位还未能结算,装修公司没有能力付款。我公司便要求大股东还款,但该大股东却说他未曾同意承担担保义务。当时是迫于人情才不得已在担保书上签了字,但签的名字不是他本人的名字。我公司仔细查看担保书上的签字,发现的确签名与他平时的签字有很大的不同。请问,如大股东的签名不正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主张他承担担保义务?

    答:大股东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是担保书是否生效。如担保书生效,则大股东应当受其约束,并应承担保证人的义务。担保书的生效必须基于大股东的有效承诺,而其签字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则取决于其签字的真实意思。大股东的签字明显与其本名不符,而且现在其本人也否认其当时同意签署该担保书,这些情况说明其在签字时,并无明确地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担保书并未生效,也不可能对大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尽管大股东无需承担担保义务,但其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可以说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回到本案,大股东如不愿承担保证义务,本来只需要明确地拒绝或加以说明即可,但大股东碍于情面而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按照习惯,这种行为往往会使相对方认为其已经签字确认了担保义务。现在正是大股东的这种有意识的违背诚信的行为造成了担保书的无效,其行为显然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一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还包括在缔约时须尽善意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回到本案,在大股东签字后,其实只要你公司的相关人员对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应该完全能看出来相关的问题。如果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立即要求大股东进行补正,则本案涉及到的争议便不能出现:如大股东同意补正,则他现在的抗辩不可能成立;如大股东不同意补正,你公司也可以明确知道担保书未能生效,随后也便不会信赖这种错误的认识而扩大你公司的风险。可惜你公司对应当注意的问题没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认为合同已生效,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你公司应当对于本案的诉讼风险有所认识。如果大股东坚持不愿意承担保证义务的主张,而你公司也无法举证说明大股东签字为其本意的体现,则大股东的担保义务可得免除,但他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你公司因此而遭受的部分经济损失。

    本栏目由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所办公电话:010-5905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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