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拟修订 代理人门槛将提高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张莉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拟对现行专利代理制度做出一系列重要改动,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是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专利法》的修正,原条例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制约了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针对此次草案将对行业产生的影响,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所长李德山。他表示:“草案对国家、地方两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权限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性质和职责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中国代理行业的科学、有效管理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
草案明确规定了行业自律管理下的申请执业证的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情形以及申请、注销、撤销程序,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执业证颁发进行监督;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设立程序;提高了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李德山认为,这些修改必将对提高代理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李德山告诉记者,高素质的代理人对于代理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一修改为代理机构挑选合格的代理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分类,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还增加了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规定,规定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李德山对记者说:“草案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这满足了各类创新主体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同时也扩大了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对代理机构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此外,草案增加了对专利代理人违法行为种类的列举,同时,根据法律责任的不同,将处罚分为3个层级。对于专利代理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草案规定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专利代理人追偿。
李德山说:“草案对非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以及委托人的利益。”
有关专家表示,此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将更好地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