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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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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问:我公司准备与一家工厂签订一份设备购买合同。由于我公司负有按照中标文件向第三方交货的义务,因此对于交货时间十分关注。我公司迫切希望该工厂能在2011年2月1日前交付两台高空作业车。为此,我公司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每日违约金为总货款的5%,工厂目前也无异议。但我公司听说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如认为违约金过高,会进行调低处理,因此担心我们要求的违约金条款可能是一种徒劳的约定。请问,我公司如何能加强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从而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和责任,以减少我公司的风险?

    答: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进行金钱支付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突出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淡化处理违约金的惩罚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恰当,违约方有申请调整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为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和裁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会认定为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回到本案,考虑到工厂可能会在纠纷发生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如果你公司希望通过违约金的约定来防范对方违约风险,则首先应在直接经济损失上面作文章。如你公司需要用工厂供应的设备去履行另一份合同,则工厂的逾期履行会造成你公司对于另一份合同的违约,这种违约带来的损失应当为工厂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直接经济损失的130%即为违约金可能的上限。因此,你公司如果想增加工厂的违约成本,可以与第三方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但是,该条款也是一把双刃剑,因它在增加工厂违约成本的同时,也必然同时增加了你公司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明确意思表示的方式来加强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违约金时,不仅仅会按照前述原则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性特性,而且会依照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和签约及履约之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判定。因此,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也会得到尊重。因此,你公司在签约之时,可以通过缔约过程的往复书面文件(如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损失无直接关系;2)交货时间对于实现合同目的具有重要意义;3)逾期罚责有合理性和必要性;4)工厂对于上述意见表示理解,也自愿接受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效力才可能会得到加强和提升。

    当然,由于违约金的原则毕竟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因此,法官也不会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的约定。对此也希望你公司能保持一个清醒的,客观的认识。

    本栏目由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所办公电话:010-5905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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