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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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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被保全仍有可能终结执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问:我公司不久前刚刚通过法院对一家设备厂仓库中的5台设备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我公司本来计划购买7台设备,合同约定设备厂应当于2010年12月底交货,但设备厂却将设备卖给了另外一家贸易公司,据说卖价要高一些。我公司认为,设备厂延迟交货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设备厂交付货物,并且在胜诉后直接拿到已经被保全的5台设备?

    答:基于你公司的表述,设备厂的违约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对此应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设备厂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要求设备厂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义务也可能会得以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规定说明了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如对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二,实际履行也要考虑现实的具体情况。如实际履行不现实,或不可能实现,则未必有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必要,而或代之以要求其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你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要求设备厂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但能否得到支持,则要根据以上的判断准则考虑。本案中的设备厂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如果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则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因此,如判令设备厂继续履行,则保全的设备势必应当交付给你公司。但如此一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损害。这样,第三方必定会提起针对设备厂的诉讼并主张违约责任,届时必然会引发连锁反应,致使交易损失扩大,社会经济成本不够经济。另外,如法院要求设备厂继续履行合同,设备厂仍拒绝交付设备,则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仍然会以缺乏执行客观条件而裁定终结执行。

    当然,如果基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被保全的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第三方名下,则保全可能会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法院判令设备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保全的设备也不会被实际强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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