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助一臂之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赵凤婷
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自《大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颁布以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实施《规划》活动领导小组,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全院日常工作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慎重地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检察机关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有效途径予以探讨。
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制定了创建“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实施方案,积极动员全院和各科室的力量争创“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业务部门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专门办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和青少年犯罪案件,制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应工作制度。对强奸、拐卖、伤害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以妇女儿童为对象的犯罪,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严厉打击以妇女儿童为侵害对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及组织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惩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犯罪。对此类案件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均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震慑了犯罪,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纠正因司法不公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通过审查案件、申诉、来信来访等途径,开展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的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因裁判不公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监督,依法抗诉,维护妇女儿童的财产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救助有困难及受害的妇女儿童当事人,对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当事人,积极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减缓执行。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有效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不受侵害;加大监管场所内检察监督力度,纠正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罪混押的问题等,通过依法监督,纠正因司法不公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是实行人性化办案方式,加大对犯罪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被提起公诉的女性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在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关怀、爱护,帮助她们分析犯罪思想根源,消除抵触情绪。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在校生犯罪,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原则,主动与公安、法院、劳动就业部门以及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密切配合,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想方设法做好就学、就业安置工作,鼓励他们拿出勇气,树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既维护了他们合法权益,又使他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促进了社会稳定。统计显示,2001年至2010年,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共不予批捕未成年人犯罪13件26人,不予批捕妇女犯罪25件36人,相对不起诉11件14人。同时,积极探索适合青少年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方法,切实在办案中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注重案后帮教,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转化工作,主动与未成年当事人订立帮教协议,定期回访,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改造效果,有效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是扩大维权宣传,提升全民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意识。充分发挥预防职能作用,针对强奸涉案犯罪嫌疑人呈低龄化的趋势,总结作案特点和心理特征,印制成文字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一方面使女性、未成年人提高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让他们提高警惕,避免遭受犯罪的侵害,以帮助广大妇女,特别是女童加强自我保护。一是以社会为背景,营造舆论氛围。采用节日与平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特色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妇女儿童保护意识,也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利用送法下乡等活动,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以学校为阵地,搭建预防平台。把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放在中小学校园,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注意在平时收集有关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资料、典型案例和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故事,从如何保护自己不被犯罪侵害和如何不走上犯罪道路的角度出发,采用上法制课、举行法制知识竞赛等活动,给在校学生予以鲜活生动的法制教育,取得了较好效果。
今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加大维权力度,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