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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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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索赔?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北京一家大型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公司每月向我公司提供化工原料500公斤,每公斤2200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发行期间为18个月。但是在签约3个月后,该原料的同际市场价格不断上扬,北京公司遂将本应提供给我公司的货物全部用于出口。我公司因为已经签约要转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面临对于其他合作伙伴的违约索赔。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无法主张北京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北京公司未能提供货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合同约定义务的不履行,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并非意味着违约方可以就此获得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虽然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关键的问题是如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就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能计算损失额,则违约金的数额便有了可资参考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对于购买方来说,损失额的计算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另外,在具体计算之时,还需参考以下几个需要考虑的原则:1.如果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是处于下降通道,则不存在损失,也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2.此处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4.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签订了转售合同,那么,买方与第三者订立转售合同所约定的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买方应该得到的预期利益,该预期收益便是损失的计算依据。

    综上,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按照对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损失赔偿的计算也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结合本案的情况,你公司可以按照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向北京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问:我公司与北京一家大型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公司每月向我公司提供化工原料500公斤,每公斤2200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为18个月。但是在签约3个月后,该原料的国际市场价格不断上扬,北京公司遂将本应提供给我公司的货物全部用于出口。我公司因为已经签约要转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面临对于其他合作伙伴的违约索赔。我公司要求北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北京公司却辩称合同中既没有签订违约金,也未约定定金,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无法主张北京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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