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路华指责吉利抢注“陆虎”商标
商评委成被告
来源:中国贸易报
■ 本报记者 张莉
英国路华公司向中国商评委申请撤销吉利集团的“陆虎”商标遭到驳回后,路华公司将中国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吉利集团作为第三人出庭。
“陆虎”商标早已被抢注
路华公司认为,汽车品牌LANDROVER早已被中国消费者熟知,而且“陆虎”作为LANDROVER的中文翻译商标标识,一直在品牌宣传和媒体推广的工作中使用。然而,在销售时,LANDROVER的中文标识并不是大家所熟悉的“陆虎”,而是“路虎”。原来早在十多年前,“陆虎”的中文商标已经被吉利集团注册。
1999年11月10日,吉利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对“陆虎”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3月7日成功获批。由于“陆虎”被吉利集团抢注,该品牌中文翻译无奈改为“路虎”。2003年,路华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注册“路虎”商标的申请。
由于“陆虎”已经被中国汽车领域相关公众识别为路华公司的标识,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路华公司担心吉利对“陆虎”商标的使用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于是在2004年4月16日向商评委提出要求撤销“陆虎”商标的申请。去年7月1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吉利集团对“陆虎”的注册。为此,路华公司于去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吉利被指恶意抢注
路华公司认为,其对“陆虎”的商标使用在先,并且已有一定影响,吉利集团作为汽车行业的经营者,应知晓“陆虎”商标的存在,但是仍然抢先注册。所以,其行为是具有恶意的不正当手段。
不过,吉利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吉利注册“陆虎”商标并非是“恶意抢注”。该人士说,当初曾经打算收购LandRover,所以提前注册“陆虎”中文商标,从法律角度并不存在过错。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马强。他表示,我国商标法从未规定商标所有人需要自身去“主动”使用商标方能获得商标权利,被许可人、经销商对于商标的使用同样应视作路华公司的使用。只要在争议以及诉讼程序中,路华公司可以举证证明中国“陆虎”产品的经销商使用了该标识,且路华公司从未否认这一使用,即应视作许可。法院需要查明路华公司及其汽车产品的国内进口商、经销商对于在中国境内使用“陆虎”商标的真实意图。如果吉利公司能够举证路华公司在媒体或在经销渠道明确排斥“陆虎”商标的使用,将对路华公司十分不利。
马强还说,吉利集团申请“陆虎”商标是在1999年11月,该时间点之前的媒体证据可以表明中国汽车领域包括经销商、汽车媒体、汽车爱好者等在内的相关公众将“陆虎”视作代表路华公司或者其出产的越野车产品,吉利集团要对抗这一点也比较困难。
马强认为,商标法律实践中的恶意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察,本案中体现了两点,首先,吉利集团作为路华公司在国内汽车领域的竞争者,很容易推定其知晓“陆虎”标识,其负责人的言论证明了这一点;其次,“陆虎”在汽车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在先商标声誉越高,法律上的“恶意”越容易推定。当然,倘若吉利集团证明自己设计“陆虎”纯粹取其中文含义“陆地之虎”,申请商标出自善意,也可以证明自己并非“恶意”,但吉利集团的相关证据似乎并不充分。
及早注册防患未然
马强对记者表示,外国知名英文商标的本土化需要一个过程,很多对应的中文标识最早往往出自国内的相关领域媒体,通过经销商的使用等方式为消费者所熟知。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后,一定要选择合适的译名商标,关注并考虑选用哪些通过媒体报道已为中国相关领域公众熟知的对应中译,一旦确定就将之迅速注册,否则就可能被他人抢注。
马强说,结合本案,尽管吉利集团声称其有权持有“陆虎”商标,其品牌策略却值得质疑。2010年5月,在南湖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优质品牌保护协会主席张为安以吉利集团抢注的与“BMW”标志十分近似的商标作为幻灯片示例,质疑吉利集团的品牌策略,认为已经收购了沃尔沃公司的吉利集团,应当具有国际视野,不应再申请注册类似的标识,否则十分不利于集团的国际形象和商业信誉。倘使吉利集团在国外注册商标时遭遇外国企业对“Geely”和“吉利”的抢注,或许也更能理解路华公司的“纠结”之所在。他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吉利集团应尽快放弃问题商标,检讨品牌政策,遵循通行的商业伦理道德,塑造全新的国际化汽车企业形象,真正成为中国民族汽车工业之楷模。
据记者了解,就在3月6日“陆虎”专利权期限到期之前,吉利集团已经对“陆虎”商标提出了“续展”申请,日前,这个申请已获批准,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