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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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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天津一家贸易公司签订有一份长期供货合同。由于我公司订购的原料遭遇海损,致使我公司委托加工的工厂无法按时交货。不久前,天津公司给我公司发出了公函,指出其因为无法按时履行与下家的买卖合同,致使其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天津公司希望双方协商一个赔偿方案。我公司也很想协商解决问题,因此想知道:我公司究竟应该怎样与天津公司协商谈判解决此事?

    答:从你的表述来看,你公司的确应当负有违约责任,也应当承担针对天津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在与天津公司谈判之前,应首先明确按照法律规定,自身究竟可能会承担多少责任。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该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就在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可以使当事人能够预先确定未来的各种风险,准确确定交易成本,达到鼓励交易的社会效果。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签署法律规定表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和费用的增加;而间接损失指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或指利润。对于直接损失,一般由非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其证明这些费用是与订立或履行合同有关的合理性支出。而对于间接损失,则需要结合相关审判指导意见来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指出,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适用可预见性原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违约方承担非违约方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也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综上,我认为你公司应当结合上述列明的天津公司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对方列出具体的损失数额和相关证据说明,然后结合前述损失赔偿计算规则加以评估。在此基础之上,你公司才可以知人知己,并争取到一个较好的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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