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服务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服务
 
今日关注

2011年4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何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印度一家公司签订了两份矿石进口合同,约定印度公司应当分别在2011年2月10日之前和2011年3月10日之前将4000吨货物运抵山东某港口。同时,我公司应在货物到港后10日内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印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另外,合同约定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2月份,印度公司的货物到港经SGS(通用公证行)检验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开始协商印度公司的补偿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印度公司预备交付的第二船货物于2011年3月3日到港。由于我公司担心印度公司不能对第一船货进行补偿,因此不同意对第二船货物开出信用证。上周,印度公司发来电子邮件,声称可以将我公司开证时间宽限到4月10日。如届时还不开证,则会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答: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来看,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两个独立的交易。你公司对于第二份合同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在不考虑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则你公司对于第二份合同的应对方案,应当是着眼于如何减少违约成本。

    在违约的情况下,你公司面临的损失风险便是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贸易合同关系中,如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卖方可以主张的违约赔偿责任是基于交易价款的损失。从本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货物的市场价格在最近一段时期显然处于下跌通道。因此卖方可能主张的违约赔偿便是其与你公司所签订价格与实际处理后的交易价格之差价。因此,如何锁定或减少该差价便是你公司目前应当考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在货物市场价格处于下跌通道之时,守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的程度和大小,而具体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守约方在合法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并安排转卖交易。回到本案,在2011年3月13日,印度公司便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直接安排转卖,但其并未行使解除权,而是单方面同意你公司延迟履行主要义务。对于这种已经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守约方主动宽限解约条件的行为,违约方往往采取继续协商或不置可否的态度,但这样的应对措施都是不对的,往往会给自身带来预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法院倾向于认为已经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守约方主动宽限解约条件是一种善意的行为,违约方有义务按照守约方“额外开恩”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如此一来,守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的程度和大小的时间段也会相应地得以顺延,而在价格下跌通道之中,必然会使违约方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的分析,如你公司希望对方尽快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和损失,则应明确拒绝对方提出的延迟履行安排。在你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对方自然有义务及时行使解除权并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结合本案,如你公司在3月13日直接发函给印度公司并明确你公司拒绝履约的意思表示,则对方可以向你公司主张的损失就会锁定在3月13日之后的一小段时间之内(考虑到转卖的合理时间)。

    当然,当货物处于上升通道时,你公司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会有所不同,但估计印度公司也可能不会“额外开恩”而给出宽限期了。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