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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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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选择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北京一家工厂欠我公司货款120万元,双方签订有一份对账单。我公司多次索要欠款,但该工厂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公司准备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经过了解,发现该工厂几乎没有有价值的财产。但是,2011年1月,该工厂曾经将其共价值200多万元的5台进口设备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医疗设备公司。请问,我公司可否直接提起针对该医疗设备公司的诉讼,从而从该医疗设备公司获得损失补偿?

    

    答:你公司与该医疗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来说,你公司并无任何直接的权利针对医疗设备公司提起任何诉讼主张。但是,北京这家工厂与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交易自价款上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客观上已经严重损害了你公司的权益。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也并非无计可施,主要有如下两个操作的路径:

    第一,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针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一概念来说,一般认为其应具有直接的财产给付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认可在财产权利之外,其他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撤销权与变更权,诉讼上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

    第二,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见,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据此提出针对第三人的撤销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得到合同被撤销后债务人从第三人处所可能取得的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当债务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价格或条件显失公允,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可以主动提起针对第三人的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时,依据的是债务人针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即债务人存在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而签订合同的情形。而在行使撤销权时,依据是债权人直接的针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即存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情形。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去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是有意还是被动。因此,在途经选择时,除了考虑前文提到的债权人的债权状况之外,还一定要结合自身掌握的证据来分析和判断采取哪个路径成功概率更高。

    回到本案,如你公司对于工厂配合提供其被动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比较有信心,而且你公司针对工厂的债权已到期,加之工厂未能行使该权利,则你公司可以对医疗设备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代位工厂主张撤销设备买卖合同。在代位权诉讼中,你公司可以主张直接取得退回的部分设备或部分补偿的金额。但是,如你公司认为工厂对于买卖合同的撤销不会有任何支持的态度,则可以直接针对医疗设备公司提起撤销权之诉。对于撤销权之诉中,并不要求你公司针对工厂的债权已到期,但你公司不能直接受领因撤销而由受益人和受让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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