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5版:贸易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5版            贸易与法
 
今日关注

2011年5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将取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国务院日前发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条例》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压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就已开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这次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张晓松陈飞)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