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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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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讼权利?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

    有位个人欠我公司12万元货款。今年1月份,经过协商,我公司与该个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个人向我公司提供业务信息,我公司在2013年8月之前不得提起针对该个人的诉讼,否则要向其承担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责任。后来,我公司发现该个人提供的信息并不是很有价值,因此屡次向其索要欠

    款。由于该个人推诿拖延,我公司准备对其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之前签订的这份放弃诉讼权的协议,我公司非常担心

    在2013年8月之前无权告该个人。而且,即使立案了,恐怕也很难胜诉。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应对?

    答:你公司能否起诉该人的关键障碍是你公司签订的放弃诉讼权的协议书。对于这样的协议书,如何判断其法律效力应

    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对于其诉讼权利享有支配和处

    分权,只要当事人合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有效。结合本案,你公司自愿放弃在2013年8月之前起诉该个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你公司对于诉讼权的自愿的处置行为,其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虽然诉讼权的放弃约定有效,但这并非意味着你公司不可以提起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诉讼法律关系还是一种法院为主导的、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关系。基于这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自然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在诉讼程序被启动的情况下,对于诉讼内容的处理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无论哪一方均不得再

    行约定或进行干涉。因此,回到本案,如你公司就该个人的欠款提起诉讼,法院当会受理并启动诉讼程序。

    如该个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此放弃诉讼权的约定主张法院驳回起诉,则法院应当会确认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基于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法院不会判令你公司继续履行“放弃诉讼权”的约定义务,而是会按照你公司起诉的基本法律事实进行裁决。

    至于你公司违反约定行使诉讼权的行为,由于基本的法律关系不同,导致的案由不同,因此该个人只能基于该放弃诉讼权的协议另行起诉,并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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