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明确消费者的原告资格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日。
《征求意见稿》共20条,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及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具体规则。
规范大型企业经营行为
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是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原告方举证难的问题,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降低了,大企业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竞争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兰磊对记者表示:“首先需要申明的是,《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大本身并不违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也不违法。”他认为,《反垄断法》所反对的是具有一定市场力量的企业反竞争的行为。当然,由于大型企业更有可能具有这种市场力量,所以也更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大型企业的制约就是要求他们守法经营。
兰磊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只不过是对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和《反垄断法》实体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它本身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责任。但是,为了达到制裁垄断行为的目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垄断纠纷案件的特点,作了一些保护受害人的倾斜性的规定。这些举措让受害人面对实力强大的垄断企业时,诉讼不利地位有所改善,使违法行为受到追究的可能性增加。这也是国外制定反垄断法方面的通行做法。
他认为,即便如此,受害人要想成功胜诉仍然不太容易。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更是完全不存在受害人滥用诉讼权的风险,例如我国没有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没有美国式的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律师的代理行为仍然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等等。所以,只要企业守法经营,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根本不必担心会受到诉讼敲诈。《征求意见稿》能够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大型企业,尤其是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其实有积极影响。因为发达国家基本都有完善的反垄断制度和严格的反垄断执法。而且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还可以适用于境外的垄断行为,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有企业受到海外反垄断调查。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起到督促我国企业遵守《反垄断法》的作用,增强企业的自由竞争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市场经营环境,也有助于大大降低企业海外业务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保护弱势一方
《征求意见稿》处处体现出对弱势一方加以保护的宗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征求意见稿》用了4个条款(第7条至第10条),近五分之一的篇幅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兰磊告诉记者,这些规定显然都是倾斜保护弱势一方。
首先,它使各方证明的事项和证明的流程更加清晰。《反垄断法》制定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难度很大的法律问题。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关于究竟如何证明违法行为,双方各自承担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一直都存在很大争议。设计一个清晰的举证框架,明确合理地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步骤,可以让诉讼程序井然。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只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从事掠夺性定价、搭售、歧视性交易等,但并没有说谁来负责证明“没有正当理由”。《征求意见稿》明确由被告承担这一举证责任,避免了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
其次,《征求意见稿》使用了一些法律技术手段适当减轻了弱势一方的举证责任。例如,原告证明反垄断法具体列举的垄断行为之后,推定被告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对于公共企业、法定垄断企业等,推定他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如果有异议,自己举证反驳。
明确消费者的原告资格
在国外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不是反垄断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有没有诉权?一直存在争议。《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兰磊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承认消费者的起诉资格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常由消费者最终承担。只有允许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起诉,才有可能补偿他们的损失,抚平他们心中的不满。
其次,一些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只有消费者,并不包括其他经营者,例如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生产商联合提价或者搭售。这时候不可能指望会有经营者提起诉讼。有时候,尽管有经营者受到损害,但他们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起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消费者起诉,等于是放纵违法行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的制裁违法的机制。“一方面公共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受害人起诉违法者面临重重困难和障碍。反垄断法已经实施近3年时间,垄断行为仍然屡见不鲜,甚至公然进行,但几乎看不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身影,公共执法严重缺位。如果允许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起诉,通过法院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缺位。”兰磊对记者表示。
最后,兰磊提醒,因为我国并不存在有效的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起诉所能带来的积极意义是相当有限的。因为垄断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受害者和违法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力量悬殊,如果不能借用集团诉讼集合力量,受害人根本不会有动力和能力跟垄断企业单打独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