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
360败诉被判赔30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金山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公开宣判,法院判令360立即停止对金山网盾商品信誉诋毁及强行卸载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金山赔偿30万元,并连续7天在360官方网站首页刊登说明,消除对金山网盾的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360主观恶意明显
金山称,去年5月,360安全卫士故意在软件中设置障碍强行卸载金山网盾,其后又在官方网站发布系列虚假文章:《关于金山网盾干扰360安全卫士运行的说明》,诋毁金山网盾阻挠360安全卫士正常运行、抹黑金山网盾存在漏洞、歪曲评测金山网盾不如360安全卫士等,恐吓消费者选用金山网盾产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对金山安全软件的损害。金山认为,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干扰了金山的正常经营秩序。
法院判决认为,360安全卫士在自身安装升级软件运行过程中采用弹出提示框的方式,引导用户在提示框中进行同意卸载金山网盾的操作,法院表示,虽然该提示框也有卸载360安全卫士的选项,但该对话框仅有停止金山网盾安装选项时被默认选中,而卸载360安全卫士选项则与卸载金山网盾选项设置不同。
法院认为,360安全卫士此举并非让网络用户自由选择,而是带有明显倾向性,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法院进一步表示,360安全卫士在引导用户进行卸载金山网盾后,采用了破坏性的方式删除金山网盾,主观恶意明显。法院认定360安全卫士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60公司代理律师高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的起因完全是由于金山公司的软件侵权在先,360不得不向用户做出风险提示,安装金山网盾会导致360安全卫士的产品功能失效,用户电脑将处于受危害状态。如果360不向用户提示,才是对用户最大的不负责。考虑到一审法院判决的不当之处,360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明确了“不兼容”的不正当性
有业内人士称,本次判决第一次明确了所谓“不兼容”的不正当性。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李洪江告诉记者,2011年1月12日工信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可见,所谓的“不兼容”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条件的,由于安全软件的不兼容基本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不能将“不兼容”无条件的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60强行卸载金山网盾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用了这一观点:360安全卫士并非让用户自由选择卸载金山网盾或者360安全卫士,而是带有明显倾向性,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李洪江律师认为,该案作为我国互联网的首例不兼容案件,其判决结果对工信部互联网不兼容条例的出台具有指导意义。
判赔数额低于侵权利益
金山表示,360在市场竞争中,曾多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攻击百度、腾讯、金山、搜狗等竞争对手。尽管多次败诉,但到目前为止,其赔偿额度总计不过百万余元,极低的违法成本使360成为最大受益者。
李洪江律师告诉记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法院判赔数额明显低于侵权所获利益是目前中国司法领域非常普遍的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行政处罚”与“法院判赔”的不同之处,前者“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实际利益”是判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但是对于原告来说完成上述两点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人呼吁工信部不兼容条例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层级要高于工信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因此关于违反不兼容条例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仍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法院判赔数额明与获得利益不成比例的现状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暂时无法获得突破。而《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也是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