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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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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才能带来实体公正

北京市联运公司营业部与十八里店农工商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周茂伦

    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联运公司营业部(下称被告)与北京十八里店乡农工商总公司(后更名为农工商服务中心,以下称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名下位于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旧毛巾厂4万平方米的场地,租期为20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斥千万巨资对旧房产进行了翻建和改建,并如期足额交纳了租金。

    2009年7月1日,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房。朝阳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朝阳法院便直接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具体门牌号,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最终无法送达。

    鉴于此,2009年9月9日朝阳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公告期满后,朝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了该案,朝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承租期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资质已经丧失,原合同也就无法继续履行了,此外在承租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便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整体转让协议》且已经履行,该行为属违约行为,2010年1月28日,朝阳法院判令解除该租赁合同。

    2010年2月8日,朝阳法院再次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原告即要求被告腾房并强行拆除了部分房屋,被告始知道自己已经被起诉且判决已经生效。

    其后,被告委托律师于2010年6月4日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再审。北京市二中院经依法受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未经直接送达即行公告并缺席审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10月19日裁定由北京市二中院提审该案。北京市二中院提审后,经法庭审理确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适用法定程序不当,事实认定不清,于2011年3月25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点评:

    本案发生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不说是遗憾。按照已经生效的北京市二中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适用法定程序不当,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的症结首先在于“因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不提供申请人(原审被告)真实联系方式,且一审法庭疏于审查没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并错误地适用了公告送达,导致申请人无法到庭应诉,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细查本案有关事实表明,本案司法文书完全可以直接送达。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关系始于2000年12月,此后,申请人每年4次,以支票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交纳租金并索取发票,即使在本案一审从立案到判决生效的一年内也从未间断。在庭审笔录中被申请人也承认申请人从来不欠房租,且申请人具体负责人的移动电话15年没有变过,双方从来没有中断联系,季季收租金被申请人怎么可能没有申请人的电话联系方式呢?

    第二,申请人的办公电话在查号台有明确登记,一审法庭只需一个电话就可轻松查到。即使电话“无法”查明,但由于申请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从成立伊始便始终未曾变更,且一直有人在该处办公和留守。

    第三,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只要将申请人名字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中一搜即可获得申请人的直接联系方式。

    可见,只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是问题。按上述民诉法的规定,直接送达本是法院应尽的义务,在直接送达不能时才能走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程序,而只有上两个程序都走不通时才能选择公告送达。本案错就错在没有穷尽上两个程序就选择公告送达程序。

    此外,由于程序错误导致缺席审判,原审法院偏听一面之辞就径行下裁决,导致认定事实也错误。再一次验证了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的真理。诉权是宪法明确的当事人基本权利之一,兹事体大,人民法院不可不慎。

    (作者系道融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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